被指與翁茂鐘不當接觸 怒求償600萬!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2連敗

被指與翁茂鐘不當接觸,怒告求償600萬,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2連敗。(中時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認爲監察院透過調查報告、新聞稿指他涉嫌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鐘不當接觸,與事實不符,且經媒體報導嚴重妨害其名譽,提告請求國賠600萬元並回複名譽。臺北地院認爲監察院是依法執行公職,沒有不法侵害名譽權,判林敗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30日)駁回。可上訴。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接觸案,司法院將曾審理翁茂鐘相關訴訟案件的林奇福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以林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通過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去年7月19日判決部分免議、部分不受懲戒。

林奇福主張,監院調查報告不實,並經公佈於網站對外披露,又發佈不實新聞稿,再經媒體大肆報導,導致競競業業在司法界服務40餘年的他,非但名譽毀於一旦,也嚴重戕害司法公信力,也害他日夜寢食難安、身感痛苦。

林奇福提告請求國賠並考量監院實際加害情形以及對他的名譽影響重大等,以每日最高的5千元折算1日,向監院求償共1200天的精神慰撫金共600萬元,同時要求監院須於中國時報等5家媒體的頭版刊登本件判決,並將新聞稿內容整段刪除。

監院辯稱,發佈新聞稿並對外公佈調查報告,是根據監察法所爲,並非以損害林奇福的名譽爲目的,尤其調查報告主要是針對石木欽而非林奇福;再者,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是出於維繫官箴、司法廉潔形象的重大公益目的,是公務員職務上的報告,屬阻卻違法。

北院指出,監院的調查報告與新聞稿,旨在說明翁茂鍾在司法界的人脈雄厚,至於有關過去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實際運作情形,尚非外部機關的監院所能掌握明瞭,也非調查重點,故難認監院有何未盡合理查之處,且監院是正當行使公權力而做出報告,並無過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林的名譽。

二審表示,監察院所爲調查報告及新聞稿,其中關於事實陳述與意見評論,造成林奇福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固侵害名譽權。但調查報告爲監察院因職務而報告,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1條第2款規定而阻卻違法。

且調查報告與新聞稿部分事實陳述與主要事實相符,意見評論與司法審判之公共利益有關,並系合理評論,均得阻卻違法,因此林奇福不得請求監察院賠償損害與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