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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要點1】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計徵:
(1)計稅依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
(2)稅率:1.2%
(3)計稅公式: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x(1-扣除比例)x1.2%
2. 從租計徵:
①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②勞務或其他形式爲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徵
稅率:12%
③個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區分用途
稅率:4%
計稅公式:應納稅額=租金收入X 12% 或4%【提示】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高頻要點2】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生產經營之月起
2. 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建成之次月起
3. 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
4. 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 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6.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
7.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高頻要點3】契稅的納稅人和計稅依據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1)納稅人:承受方(買方)
(2)計稅依據:成交價格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
(1)納稅人:受贈方
(2)計稅依據:參照市場價格覈定
3.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
(1)納稅人:多交付貨幣方
(2)計稅依據:多交付的價格差(交換價格相等兔稅)
4.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
(1)納稅人:轉讓方補交
(2)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計稅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3%~5%的幅度稅率)
【高頻要點4】土地增值稅徵稅範圍
1. 應徵土地增值稅: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
(2)單位之間房地產交換;
(3)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4)房地產的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的;
2. 不徵土地增值稅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房地產的繼承、符合條件的贈與;
(3)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條件的改制重組涉及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爲;
(4)房地產的出租、自用、代建行爲;
(5)房地產的抵押期間;
(6)國有企業對房地產重新評估產生的評估增值
【高頻要點5】城鎮土地使用稅
1. 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士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爲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一
2.徵稅範圍:
(1)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2)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提示】農村的土地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
【高頻要點6】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籤: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房產: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4)出讓或轉讓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①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②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爲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5)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
(6)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
2. 納稅地點:土地所在地
3. 納稅依據: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高頻要點7】車船稅
1. 納稅人: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 扣繳義務人: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爲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3. 徵稅範圍:
(1)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登記的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4. 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5. 計稅依據:
(1)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輛數;
(2)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整備質量噸位數
(3)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淨噸位數;
(4)遊艇:艇身長度
【高頻要點8】車船稅徵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應當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爲準
2. 納稅地點:
(1)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爲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3)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爲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4)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爲車船的所有入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3. 納稅申報: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
【高頻要點9】印花稅
1. 合同:
(1)買賣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
②稅率:0.3‰
(2)承攬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報酬
②稅率:0.3‰
(3)建設工程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
②稅率:0.3‰
(4)運輸合同
①計稅依據:運輸費用
②稅率:0.3‰
(5)技術合同
①計稅依據:支付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②稅率:0.3‰
(6)借款合同
①計稅依據:借款金額
②稅率:0.05‰
(7)融資租賃合同
①計稅依據:租金
②稅率:0.05‰
(8)保管合同
①計稅依據:保管費
②稅率:1‰
(9)倉儲合同
①計稅依據:倉儲費
②稅率:1‰
(10)財產保險合同
①計稅依據:保險費
②稅率:1‰
2. 產權轉移書據
①計稅依據:支付的價款
②稅率:0.5‰
3. 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①計稅依據: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②稅率:0.25‰
(2)其他賬簿
①計稅依據:無
②稅率:不徵
4. 不動產權證書、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書:
①計稅依據:按件
②稅率:5元
5. 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爲基礎發行成交金額的存託憑證
①計稅依據:成交金額
②稅率:1‰
【高頻要點10】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合同:應納稅額=價款或者報酬ⅹ適用稅率
2. 產權轉移書據:應納稅額=價款x適用稅率
3. 營業賬簿:應納稅額=(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適用稅率
4. 權利、許可證照: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x定額稅率
5. 證券交易:應納稅額=成交金額或者按照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高頻要點11】印花稅的徵收管理
1. 納稅時間:
(1)印花稅納稅義發生時間爲納稅人訂立、領受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2)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2. 納稅地點:
(1)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納稅人應當嚮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納稅期限:
(1)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徵。實行按季、按年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徵的,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2)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每週終了之日起5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孳息
【高頻要點12】資源稅計稅依據
1. 計稅依據:
(1)銷售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運雜費用。
(2)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納資源稅;將開採的原煤加工爲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爲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煤炭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ⅹ折箅率
(3)徵稅對象爲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採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爲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4)徵稅對象爲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爲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2. 銷售數量:
(1)開採或生產應稅產品:
①銷售的,銷售數量=實際銷售數量
②自用的,銷售數量=移送使用時的自用數量。
(2)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
①一般:銷售數量=應稅產品產量或按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
②將其開採的礦產品原礦自用於連續生產精礦產品,無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
【高頻要點13】資源稅稅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ⅹ適用的比例稅率
2.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3. 代扣代繳資源稅: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高頻要點14】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分期收款: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 預收貨款: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 其他結算方式: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 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支付首筆貨款或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高頻要點15】城市維護建設稅
1. 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 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出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
3.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岀口貨物、勞務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增值稅免抵稅額)ⅹ適用稅率
4 . 稅率:市區:7%;;非市區:5%
【高頻要點16】教育費附加
1. 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 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3. 徵收比率:3%
4.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3%
5. 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於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徵的教育費附加
【高頻要點17】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稅:
(1)範圍:一般的進(出口)貨物
(2)公式: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x適用稅率
2. 從量稅:
(1)範圍:進口啤酒、原油等
(2)公式: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x關稅單位稅
3. 複合稅:
(1)範圍:進口廣播用錄像機、放像機、攝像機等
(2)公式: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關稅單位稅額+應稅進囗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4. 滑準稅
(1)範圍:進口規定適用滑準稅的貨物
(2)公式:應納稅額=應稅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滑準稅稅率
【提示】滑準稅是指關稅的稅率隨着進口商品價格的變動而反向變動的一種稅率形式,即價格越高,稅率越低。
【高頻要點18】環境保護稅
1. 納稅人: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
2. 徵稅範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應稅污染物
3. 稅率:定額稅率
4. 計稅依據: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或者超標分貝數確定
5. 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排放量/超標分貝數×具體適用稅率
6. 暫免徵收: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標準的
7. 徵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排放飲水污染物的當日
(2)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納稅,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可按次申報繳納
【高頻要點19】車輛購置稅
1. 納稅人:
(1)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
(2)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爲
2. 徵稅範圍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3. 稅率:比例稅率;10%
4. 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全部價款+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進口自用: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5.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稅依據X稅率(10%)
【高頻要點20】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
1. 納稅申報:
(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囗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2)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3)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2. 納稅環節: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3. 納稅地點:
(1)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高頻要點21】耕地佔用稅
1. 納稅人:在我國境內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2. 徵稅範圍:
(1)納稅人爲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提示】建房,包括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建設農田水利設施除外。
(2)建設直接爲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3. 稅率:定額稅率
4. 計稅依據: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
5.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高頻要點22】菸葉稅
1. 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收購菸葉的單位
3. 稅率:20%
4. 計稅依據:價款總額=收購價款+價外補貼(收購價款的10%)=收購價款×(1+10%)
5.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菸葉收購價款x(1+10%)×20%
6. 徵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收購菸葉的當天;
(2)納稅地點:菸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
(3)納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納稅申報
【高頻要點23】船舶噸稅
1. 納稅人:對自中國境外港口進入中國境內港口的船舶徵收船舶噸稅,以應稅船舶負責人爲納稅人
2. 稅率:噸稅採用定額稅率,按船舶淨噸位的大小分等級設置單位稅額,分爲30日、90日和1年三種不同的稅率,具體分爲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
3. 計稅依據:
(1)噸稅以船舶淨噸位爲計稅依據;
(2)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相同淨噸位船舶稅率的50%計徵
4. 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應稅船舶淨噸位×適用稅率
5. 免徵噸稅:
(1)應納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權的初次進口到港的空載船舶。
(3)噸稅執照期滿後24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4)非機動船舶(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5)捕撈、養殖漁船。
(6)避難、防疫隔離、修理、改造、終止運營或者拆解,並不上下客貨的船舶。
(7)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或者徵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船
6. 徵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應稅船舶進入境內港口的當日。
(2)納稅期限: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未按期繳清稅款的,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徵稅機關: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