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衛生局抽驗「防曬、止汗產品」 2款標示不合格!

▲2件防曬及止汗用途化粧品標示不符規定。(圖/記者趙於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北市衛生局今(6)日公佈防曬及止汗用途化粧品抽驗專案,其中2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1件未標示「批號出廠日期」,另1件標示不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

藥科陳怡婷科長指出,衛生局於109年4月執行夏季常用的防曬及止汗用途化粧品價購專案,進行網路販售前揭化粧品品質檢驗,共抽驗9件產品,其中6件爲防曬產品,3件爲止汗產品,並送食藥署檢驗「特定用途化粧品主成分含量」,品質檢驗結果符合規定;但標示檢查結果有2件不符規定。

不符規定產品1件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另1件標示不實,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1件爲「Nature Face蘆薈清爽保溼防曬乳」屬防曬用途化粧品,其外包裝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

另1件爲「妮維雅男士止汗爽身乳膏幹適活力」屬止汗用途化粧品,其外包裝標示許可證字號「衛署粧輸字第008514號」誤植爲「衛部粧輸字第008514號」,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違規產品屬北市業者依法處辦,另1件違規產品來源業者屬新竹縣,已移請所轄衛生局後續處辦。

陳怡婷提醒,目前防曬及止汗用途化粧品皆屬衛福部列管「特定用途化粧品」,需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經覈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違者可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化粧品外包裝標示內容須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舊法規適用至110年6月30日止)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覈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化粧品含有醫療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違者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提醒,要謹記化粧品選購小秘訣「一不二要」,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如發現疑似違規化粧品,可撥打臺北市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衆撥打02-27208889)轉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