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8歲可伴舞陪侍 家長憂心
《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臺北市依法修正地方自治條例,年滿18歲者無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受僱於八大行業從事伴舞、陪侍,臺北市議會法規會18日審查通過。(摘自臺北市議會雲端議事影音/蔡佩珈臺北傳真)
《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臺北市依法修正地方自治條例,未來年滿18歲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在八大行業伴舞、陪侍。議員18日直呼中央促使、鼓勵滿18歲民衆就能到酒家上班,家長也擔憂,18歲心智未成熟,若沒有家長看管,容易被朋友慫恿誤入歧途。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者,不得僱用未滿18歲民衆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從事伴舞或陪侍。
北市商業處昨指出,由於自治條例規定滿18歲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受僱從事伴舞或陪侍,《民法》成年年齡改爲18歲後,因此須將自治條例「18歲以上未滿20歲卻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內容刪除。
議會法規委員會昨審查自治條例,市議員陳重文擔憂,修正後是否會出現鼓勵18歲就去酒家伴舞或陪侍的情況,法規會召集人、議員秦慧珠打趣說,不是臺北市政府鼓勵,而是中央促使18歲享公民權,所以18歲有伴舞權。最後自治條例通過審查,將送議會大會二、三讀。
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餘茂隆則認爲,《民法》規定18歲已成年,但多數人心智未成熟,正處於建立價值觀階段,很擔心孩子會被朋友慫恿誤入歧途,希望政府設附帶條件,年滿18歲、未滿20歲者,仍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纔可從事陪侍、伴舞,但投票等權利不受影響。
北市南湖高中校長吉佛慈說,公民老師會向學生說明年滿18歲可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但不會特別說可在八大行業工作,考量議題浮上臺面,將建議老師也列入說明,與學生一起討論可能衍生的影響或問題,幫助孩子深入思考。
臺北市建國中學曾姓學生直言,18歲已經有自我負責能力,也有義務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也期盼外界不要刻意區分職業的貴賤。
除了北市修改自治條例,桃園市未要修改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新北、臺中、臺南和高雄則無相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