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揭秘:宅基地繼承,法院判決建房有貢獻繼承人多分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女士與三被告王詩雅、王睿澤、王梓豪系祖孫關係。2012年,李女士的兒媳劉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同年2月,其兒子王宇軒也離世。王宇軒夫妻在2011年建成北京市平谷區S號房屋,如今李女士與三被告就該房屋的遺產分配產生爭議,進而引發訴訟。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李女士,系王宇軒之母。

被告:王詩雅、王睿澤、王梓豪,系王宇軒與劉女士的子女。

(二)爭議焦點

北京市平谷區S號房屋的權屬認定,是王宇軒夫妻的共同財產還是家庭共同財產。

房屋遺產如何分割,是否應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三)法院查明事實

1983年12月10日,王宇軒夫婦申請獲得位於今北京市平谷區S號的宅基地一處,並於次年建成房屋。2010年,王宇軒夫婦開始對該房屋進行翻建,2011年10月入住新建成的房屋即本案訴爭房屋。翻建房屋時,三被告均已參加工作,並對該房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出資。2012年2月王宇軒、劉女士夫婦在事故中受傷去世。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就賠償款分配達成協議,李女士分得50000元,餘款歸三被告所有。後雙方就訴爭房屋分配再次產生爭議,李女士訴至法院。另查,李女士的丈夫陳先生共育有五個子女,李女士目前生活在福利院,因患病,其他子女僱傭他人照顧其生活起居。訴訟中,雙方對訴爭房屋價值存在爭議,法院委託評估公司評估,該房屋(含裝修及附屬物)評估總價爲168580元。

三、裁判結果

1. 坐落於北京市平谷區S號的農村宅院歸被告王詩雅、王睿澤、王梓豪所有。

2. 被告王詩雅、王睿澤、王梓豪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原告李女士遺產(扣除其應分擔的債務和費用)折款五千元。

3. 王宇軒生前所欠張×借款二萬元,由被告王詩雅、王睿澤、王梓豪負責償還。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訴爭房屋系王宇軒夫婦與三被告共同出資建造,且雙方均不能準確說明每個人的出資情況,根據相關法律及實際情況,該房屋應視爲王宇軒夫婦與三被告的家庭共同財產。在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其中王宇軒個人所佔財產份額可以作爲遺產繼承。

(二)繼承方式

王宇軒夫婦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均未立遺囑,故本案適用法定繼承。王宇軒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母親李女士、長女王詩雅、次女王睿澤、兒子王梓豪共同繼承。因劉女士先於王宇軒死亡,且其遺產至今未進行分割,王宇軒繼承劉女士遺產的權利依法轉移給上述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債務處理

王宇軒生前所欠債務均系因翻建訴爭房屋產生,故該兩筆債務亦應作爲爭房屋產生,故該兩筆債務亦應作爲王宇軒夫婦及三被告的共同債務處理。在遺產分配時,應先扣除債務。

(四)遺產分割方式

三被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析出其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准許。因原告除王宇軒外尚有其他子女承擔贍養義務,三被告自身並無贍養原告的法定義務,且共同居住在訴爭房屋將給雙方生活帶來不便,故法院認爲對原告所得的遺產份額應以折價付款爲宜。所以,原告要求對訴爭房屋進行實物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在處理此類遺產繼承案件時,準確認定財產權屬是關鍵。要充分收集證據,包括出資證明、證人證言等,以確定各家庭成員在財產形成過程中的貢獻。對於債務的認定,需明確債務的用途和產生時間,判斷是否與遺產相關。在遺產分割方式上,要綜合考慮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如贍養義務的承擔、居住需求等,以公平合理且符合實際情況的方式進行分割,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與當事人保持良好溝通,瞭解其訴求和想法,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