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辭典/要保人、被保險人 繳費、理賠請求權人

現任保險局長吳桂茂。(圖/記者戴瑞瑤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臺灣的《保險法》最早是於1929年12月24日製定82條,之後陸續增修條文,直至1963年修正全條文爲178條,至今共25次修正條文,最近一次爲2016年12月修正。民衆投保購買保險商品時,在契約上填寫約定的要保人保險人受益人,涉及保險費及理賠等金額權益問題,可以先了解彼此關係義務,便可依保險契約履行契約。

保險,是由二方的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給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者是不可抗力的事故所導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爲。而根據這個原則方式所訂定的契約,就稱爲保險契約。

當民衆向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保險商品並簽訂保險契約時,這個契約書上會請民衆在三個欄位填寫名字,一個是要保人,一個就是被保險人,另一個就是受益人。

要保人,就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也就是指須依保險契約約定,定期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的主要人員,就是一般所稱保戶

被保險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也就是指這份保險契約投保購買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主要是依被保險人爲理賠的對象,而不是要保人。

而要保人也可以同時爲被保險人。也就是說,民衆可以自己爲自己投保購買保險商品,也可以爲父母小孩等有血緣關係之家屬投保購買保險商品。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爲受益人。民衆也會填寫法定繼承人,或者是指定受益人。

資料來源:《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