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買健康險未誠實告知 金管會:保險公司2年內可解除契約
金管會表示,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產生消費爭議。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過去最常見的爭議,是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詢問,最近兩個月是否受傷、生病或接受治療用藥,保戶若勾選「否」,屆時保戶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發現保戶在投保前兩個月其實有受傷、生病或接受治療用藥,保戶卻沒有據實告知,如果有影響到承保條件、費率、罹病率等,就有可能依照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蔡火炎指出,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如果要保人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說明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保險公司可以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道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若保戶「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雖然過了保險契約訂立後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蔡火炎也表示,就算是「弱體保單」,要保書也會有告知事項,保戶仍要誠實告知。至於「除外責任」與「加費」,是在覈保時判斷,若保戶在健康告知事項勾「是」,保險公司在覈保時會評估是否要用標準體來承保,還是要除外或加費。一旦覈保後、契約成立,將來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發現保戶過去有不實告知,訂約2年內仍可能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