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逸馨園茶坊」佔用部分共有地 高院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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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南夜市知名地標逸馨園茶坊,遭土地共有人三邦實業公司提告指控,未經同意佔地興建建物,一審判三邦勝訴、茶坊1046平方公尺建物須拆除,二審改認定茶坊64平方公尺建物佔用,只須拆除此部分。可上訴。

高院審酌該建物興建距今已近70年,相關使用執照資料及土地登記檔卷資料均已逸失或因逾保存年限而銷燬,經降低茶坊負責人所提各項證據證明度,並綜合各項間接事證,推認他前手輾轉繼受與地主間之租地建屋契約、持分買賣契約。

合議庭表示,該建物坐落部分土地部分,歷經多年無人異議,成立默示分管約定,該分管權利由茶坊負責人江信東輾轉自其前手承受,三邦所舉反證並無法推翻前開認定,此部分江男有正當佔有權源,免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