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紅碗當街乞討...高雄乞丐差點被罰1.2萬!法官1原因判他免罰
▲陳男險些遭開罰1.2萬。(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陳姓乞丐日前涉嫌在某路的人行道行乞,在警方勸導之後卻仍是於同一地乞討,因而被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而其最高將會被處以3日以下之居留或1萬2千元之罰鍰。不過,高雄簡易庭審理後認爲,陳男根本不知自己已經觸法,難認他是故意不聽勸阻而爲之,因此裁定免罰。
判決指出,陳男於2月某日上午10時許在該處進行乞討,而警方見狀後,上前進行勸導,而陳男離開後,又於同日下午2時回到原地繼續進行行乞,而警方接獲檢舉後,將其帶回派出所調查、製作筆錄,陳男也被函送法院,並面臨最高3日以下之居留或1萬2千元的罰鍰。
陳男於法院審理時表示,「錢都是民衆心甘情願給我的,我是用紅色塑膠盒放置在公共場所,看有沒有人可以給我錢吃飯,我不清楚乞討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 項第1 款之行爲,經警方現場告知才清楚。」對此,法官考量,雖然陳男的行徑已經危害善良風俗,但因爲情況並非緊急,也未造成任何民衆權益之損害。
此外,法官也認爲,依規定應先經警察機關或警員以書面勸阻不聽後,陳男仍執意爲之,始得依該規定相繩,但本案警方只於當日上午勸導一次,對於陳男是否真的瞭解自己的行徑已經觸法一事尚有疑義,且當時陳男被帶回派出所後,對於自己已經觸法一事,也表示不清楚,因此難認其有不聽勸阻,執意於公共場所乞討行爲,因此裁定陳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