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愛解厄運?新竹男性侵女子未遂 轉對2少年喊「我可肛你嗎」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去年10月17日下午騎機車,先尾隨女子意圖性侵,又對2名未成年少年性騷擾。(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去年10月17日下午騎機車,在路上發現一名女子在停機車,先上前幫忙後竟尾隨進入女子家中,意圖性侵,所幸女子掙脫逃出,彭男離開後竟另尋目標,先後對2名未成年少年性騷擾,後來被趕到的警方逮捕,新竹地院審理後,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男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15時5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光復路1段448號前,見甲女停下機車,意圖強制性交,上前假意協助其將機車停妥,隨後尾隨甲女進入甲女住處內,待甲女持鑰匙開啓房門之際,彭男趁隙進入,並立即將門反鎖,違反甲女之意願,以強暴方式抱住甲女,因甲女抵抗並大叫,彭男見狀,竟以手掐住甲女脖子,阻止喝令其不得呼救,進而以手隔着衣褲撫摸甲女下體、胸部,親吻其胸部,因甲女強力抵抗並掙脫,彭男因而性交未遂,甲女奮力逃出房間,彭男見甲女已至馬路求救始放棄離開。
彭男離開前處後隨即又沿路尋找對象,於當日16時41分許,見年僅15歲之乙男少年獨自行走於路上,竟意圖性騷擾,上前對乙男詢問「我可以肛你嗎」,乙男見狀閃避,彭男承前犯意,接續趁乙男不及抗拒之際,以手撫摸乙男肩膀、手臂,乙男立即甩開彭男並離開現場。
彭男在乙男離開後,又持續尋找下一個目標,於同日17時04分,步行見未滿14歲丙男少年在公車站牌前等待公車,複意圖性騷擾,上前對丙男稱:「幫幫我,對不起」,並抓丙男手臂,動手扯拉欲脫下丙男褲子而碰觸丙男大腿,經丙男掙脫後並立即離開現場。案經甲女報警後,經警查獲。
彭男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乙男、丙男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足以認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法官認爲,彭男系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7款之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又被告爲成年人,告訴人乙男、丙男於案發時則分別爲15歲、13歲之少年,均系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
審酌被告,因精神疾病發作,未經同意擅自侵入甲女住處,以強暴方式對其爲強制性交未遂,及在馬路上對乙男、丙男性騷擾,所爲極爲不該,戕害甲女、乙男及丙男身心,損害非輕,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悟,積極配合住院治療,與甲女、乙男達成調解並已賠償損害、且不斷請求與丙男調解欲取得原諒,犯後態度尚佳,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認爲,被告於案發時受思覺失調症所苦,認爲要與他人性交始得避開厄運而爲本案犯行,犯後亦坦白承認,深具悔意,並與甲女、乙男調解成立且均賠償完畢,甲女、乙男亦表示願給予被告緩刑等節,因此宣告緩刑5年,並諭知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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