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婦洗腎身亡 家屬拿不到藥害救濟提告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黃捷攝)

房姓老婦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洗腎,卻因護理師疏忽,當天滲血休克死亡。家屬認爲高雄榮總用藥問題,但申請藥害救濟死亡給付遭拒,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無因果關係,且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今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2013年8月19日中午,82歲房婦兒子陪同下到高雄榮總洗腎,黃姓護理師沒注意到血液導管鬆脫,導致房婦出現滲血情形,急救後仍休克死亡。高雄高分院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家屬認爲,房婦自2012年7月間痛風就醫,高雄榮總使用allopurinol藥物治療,卻引起下半身多處大面積燒燙傷水泡、嚴重腹積水、肺積水、腎肺受損致心臟功能惡化等藥害,11個月後再引發史蒂芬強森症候羣、鼻皮膚癌等不良反應,也是死因之一,遂申請藥害救濟死亡給付。

衛福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定不符給付要件,駁回申請,家屬提起訴願也遭駁回,於是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認定,房婦死因是黃姓護理師的疏失,洗腎照護不慎的事故直接導致,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與用藥產生的不良反應有因果關係,不符藥害救濟法規定要件。

家屬另主張,就算用藥與死亡無關,也引發許多不良反應,仍受有藥害;北高行指出,家屬早在2012年9月、2013年2月間就已知道有藥害存在,卻遲至2016年8月16日才提出藥害救濟申請,已超過3年消滅時效,家屬提告無理由,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