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不聞問如陌生人 辯:只是沒養到長大!準免養73歲老母

將近40年不聞問如同陌生人,母親卻辯稱:只是沒養到長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41歲張姓男子在大概3歲時,就與爺爺及伯父同住,但父親常經常沒回家,也幾乎都不在身邊,生活及3餐均靠同住家人照顧,國小放學後也都是由鄰居幫忙照看,高中畢業後就自食其力,從小到現在將近40年,也都沒有葉姓母親音訊,也未曾探望他,因而向院訴請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張男主張,父母親在他10歲時登記離婚,但在他10歳前還年幼時期,正需要母愛呵護關懷時,卻未對他的生活狀況,以及成長過程加以聞問,甚至不曾探望聯繫,對於母親跟根本毫無印象,如同陌生人。長大後從年幼時同住堂姊口中得知,母親不曾探望更失去聯絡,對他不加聞問,形同惡意棄養。

葉女則辯稱,兒子說她都沒有扶養是騙人的,兒子還小的時候,他父親就沒有和她在一起,出生後都沒有人在扶養,也不是她說沒有扶養,是沒有扶養兒子到長大,曾與兒子同住,但不知道同住到他幾歲。

法官考量,葉女現年73歲,2022年度所得及名下財產總額均爲0元,自2021年起每月領有低收戶老人生活金7759元,以及勞保老年年金每月1627元,足認葉女已無法以現有財產維持生活,張男應對其負扶養義務。

張男的堂姊則證稱,她大張男約2歲,小時候同住三合院,從她有記憶開始,大概4、5歲時,張男就是跟他們一起住,他爸爸把他拋棄,也沒有看過他媽媽,張男是由她的媽媽扶養,在好幾年後,當時她已念國中,他爸爸又突然回來把他帶走。

後來張男過年會偶爾回來,知道他的處境很可憐,而且還居無定所,只知道他被丟來丟去,也曾經去姑姑家住過,他爸爸長期酗酒,會來找他,都只是想跟他要錢。

法官審酌,葉女在張男年幼時開始,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張男對葉女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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