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億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政策正式落地:專款專用 封閉運行

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10月18日至20日,2024金融街論壇年會在北京開幕,論壇主題爲“信任和信心——共商金融開放合作 共享經濟穩定發展” 。

“央行支持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兩項金融工具,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組建了工作專班,證券、基金、保險公司互換便利已開始接受金融機構申請,股票回購、增持專項再貸款政策文件於今天發佈實施。”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在論壇開幕式發表題爲《高質量發展與中國經濟動態平衡》的演講中透露。

隨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激勵引導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提供貸款,支持其回購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信貸資金不能違規進入股市仍是金融監管的一條紅線。”潘功勝強調。

清華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業銀行通過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向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發放優惠利率貸款,可激勵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積極回購和增持股票,同時爲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提供低成本的資金支持。將爲市場注入充足的流動性,穩定市場預期,同時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心,加大發展步伐。而給予21家金融機構自主決策權、規定貸款利率上限、豁免執行“信貸資金不得流入股市”相關監管規定等舉措,有助於金融機構更加靈活地運用資金。

但同時,這一政策也給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田軒看來,主要難點在於如何確保貸款資金真正用於回購和增持股票,而非被挪作他用或變相爲投機炒作提供便利。因此,針對這一工具監管部門需細化貸款使用流程和監督機制,加強對貸款資金流向的監控,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尤其是加強對一般信貸資金流向的管控,防止不符合股票增持回購再貸款政策條件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市場人士預計,近期用於回購的貸款可能多於用於增持的貸款。

推動上市公司運用回購、股東增持等工具進行市值管理

《通知》提到,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引導金融機構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提供貸款,貸款資金堅持“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分別支持其回購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動上市公司積極運用回購、股東增持等工具進行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需要滿足相應基本條件纔可納入政策支持範圍。

比如,《通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6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且不是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回購方案。

主要股東增持股票方面,要求主要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東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爲已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主要股東原則上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具備債務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爲。主要股東增持應當披露增持計劃。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申請貸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應當開立單獨的專用證券賬戶,專門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該專用證券賬戶只允許開立一個資金賬戶,且應當選擇貸款機構爲第三方存管銀行。該專用證券賬戶不得辦理轉託管或者轉指定手續。如開立專用證券賬戶與現行規定不符的,可豁免執行相關規定。

潘功勝強調,證券、基金、保險公司互換便利不是央行直接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不會擴大央行的貨幣供給和基礎貨幣的投放;央行提供的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資金則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信貸資金不能違規進入股市仍是金融監管的一條紅線。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向記者表示,較之以往而言,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政策是政策創新。這一創新型金融工具提供低利率的再貸款資金,激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發放貸款,支持其回購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這一政策有助於增強資本市場的內在穩定性,維護市場穩定運行,並提振市場信心。

21家全國性金融機構首期再貸款總額度3000億元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發放股票回購增持貸款?《通知》載明,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等21家全國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21家金融機構”)可以發放股票回購增持貸款。

“21家金融機構按本通知規定發放的股票回購增持貸款,若與‘信貸資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關監管規定不符的,豁免執行相關監管規定。豁免之外的信貸資金,執行現行監管規定,嚴禁流入股市。”《通知》強調。

再貸款首期額度3000億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視情況展期。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政策適用於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21家金融機構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合理確定貸款條件,自擔風險,貸款利率原則上不超過2.25%。

《通知》提到,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按季度發放,18日起,21家金融機構可向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發放貸款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發放貸款後於次季度第一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對於符合要求的貸款,中國人民銀行按貸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

談及政策亮點,田利輝表示,從政策設計上看,這一工具具有低利率支持、專款專用、風險自擔、監管豁免和協調管理五大特點。再貸款的年利率爲1.75%,期限爲1年,可視情況展期,這爲金融機構提供了低成本的資金來源,有助於降低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的融資成本。

在田利輝看來,貸款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確保資金專項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防止資金挪用。21家金融機構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合理確定貸款條件,並自擔風險,這體現了市場化原則。對於符合政策支持範圍的貸款,豁免執行“信貸資金不得流入股市”的監管規定,但必須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政策的有效實施和風險控制。

在規避信貸資金違規進入股市方面,具有哪些挑戰?對此,田利輝分析,政策的難點包括資金流向監管、內部控制、信披質量和監管協調。第一,需要形成有效的資金監管,能夠確保貸款資金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使用,防止資金通過其他渠道流入股市。第二,金融機構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措施,確保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符合規定。第三,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需要按規定披露回購和增持計劃,增加市場透明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第四,需要不同監管部門之間有效協調,形成監管合力,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和風險控制。

受訪業內人士表示,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政策是一項積極的嘗試,通過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推動資本市場向好。但是,也需要通過有效的監管和風險管理,確保資金的合規使用,防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

關於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監管機制,《通知》做了安排。

中國證監會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東開立單獨的專用證券賬戶,專門用於股票回購和增持;對上市公司回購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進行監督管理;覈實確認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和主要股東增持股票情況。

金融監管總局則負責對21家金融機構按《通知》規定發放貸款用於上市公司回購和主要股東增持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監督《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貸資金嚴禁流入股市。

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對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於存在問題的,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其採取收回再貸款資金、取消參與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資格等處理措施。

海通國際研報指出,《通知》中明確提出:“對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視同仁。鼓勵中央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從資金成本角度考慮,來自於民營企業的實質需求較多,而中央企業也會積極響應。

“回購增持再貸款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企業資金流動性。資金或將有序逐步進入資本市場,但情緒上可能提前反應。”海通國際研報指出。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