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臺青擔任大陸社區職務 各罰10萬確定
臺青到大陸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遭罰10萬元,提告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曾雅琦等27名臺灣民衆,4年前到大陸福建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各罰10萬元,27人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裁罰,內政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改認定27人違法、各裁罰10萬確定。
27人平均年齡不到30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駐點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專職參與社區治理工作,領取人民幣1萬至2萬3000餘元不等月薪;內政部認爲,曾女等人職務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監督,居委會又是大陸政府基層組織,屬禁止任職的黨政軍機構,裁罰每人10萬。
曾女等人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北高行審理後認爲,曾女等人的工作內容是提供社區規畫意見、企畫發想,不參與居委會實際運作,性質類似顧問,沒有政治性任務,也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難認定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撤銷裁罰。
內政部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曾女等人擔任的工作,具有大陸地區基層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相當於村級行政組織,屬於臺灣陸委會規範禁止的政治性機關及團體。
合議庭認爲,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爲其成員,這樣的規定,是立法者考量國家安全的重大性與不可回覆性,只要對國家的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已具有抽象危險,就應該規範禁止,不以發生實質危害爲要件。
合議庭表示,曾女等人在大陸地區擔任這些職務,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裁罰法定最低罰鍰10萬元,屬適法有據,改判曾女等人敗訴、須各裁罰10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