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後豐墜橋案再更二審 2人仍無罪

后豐大橋女師墜橋案昨天再更二審判無罪,被控殺人的王淇政、洪世緯與律師、平冤團體在法院外開記者會。記者陳宏睿/攝影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凌晨,陳琪瑄與王淇政、洪世緯在後豐大橋協調感情糾紛時墜橋,王姓證人證稱,曾在案發地五十公尺外見王、洪從橋上擡擲陳女作勢往橋下丟;王、洪始終否認涉案、通過測謊,仍被認定殺人,分別判十五年、十二年六月定讞。

律師二○一三年聲請再審,最高法院二○一八年以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自爲裁定再審;二○一九年臺中高分院改判二人無罪,最高院二○二○年五月撤銷發回,二○二一年底再更審仍判無罪,最高院去年三月再發回;昨日再更二審宣判,仍以證人證述有瑕疵,輔以卷內其他科學證據,罪證不足判無罪。

王、洪二人昨與臺灣冤獄平反協會等支持者到庭聽判,王抱着一歲幼子說,正在「努力重新走出一條路,把一個家完整起來」,此案雖尚未確定,「相信沒有比之前更糟的生活」,所有煎熬已經過了。

洪世緯說,案件歷經廿二年,謝謝律師、平冤團體「一路相挺」,還有家人同事的不離不棄。死者父親則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轉達不願受訪。

義務律師團主張,此案二○○五年審理,從最高院開啓再審時間點起算,迄今六年八月九天,再審後已三次獲判無罪,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不得再上訴。

但合議庭認爲,此案二○二○、二○二三年發回更審,不符合妥速法條文規定「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的發回」,認定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