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車手被抓判關10個月 法官認證「無可憫恕」不給緩刑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18歲王姓男子去年間在某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雙方約定每日給予1萬元報酬,但最後他不僅沒拿到錢,還因此被逮挨告。臺中地院法官認爲,王男年紀尚輕就不思循正當途徑賺錢,他的行爲「沒有可憫恕之情形」,若不執行相應刑罰,恐有再犯之虞,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個月。
▲王男涉詐被逮,法官不同意給予緩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王男去年間在某詐團擔任取款車手,詐團成員允諾給予他每日1萬元報酬;受害者A因誤信股票投資訊息,原本要匯款137.7萬元給詐團,後來發覺有異,決定報警,沒想到詐團仍持續要求交付款項,受害者A乾脆假裝配合,與車手相約在超商面交。
王男收到詐團通知之後,依約前往超商取款,當時他還帶着僞造的某投資公司外務經理工作證、假的現儲憑證收據等物品,結果當場被埋伏警員逮捕,攜帶的物品也成爲涉詐鐵證。
雖然辯護人求情,王男年紀尚輕,事後深感抱歉,加上所涉情節較爲輕微,惡性尚非重大,希望能夠減刑。但臺中地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因爲警方當場查獲才未能得逞,從王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看來,都沒有任何特殊原因與環境顯可憫恕,因此沒有采信辯護人的說詞。
至於緩刑部分,法官指出,王男年紀尚輕就加入詐團擔任車手,還與詐團成員分工合作一起僞造私文書,犯罪手法縝密,所詐金額非低,如果沒有執行相應刑罰,可能無法讓他知道警惕,進而有再犯之虞,因此不宜宣告緩刑,最終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