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喝「毒咖啡」想愛愛 3天跟4男上旅館又搞車震
苗栗縣一名13歲國中少女前年9月在KTV認識4名20多歲男子,衆人唱完歌以後,又到車上飲用不明飲料,接着上汽車旅館與其中2人發生性關係;之後不久,少女又被朋友帶去另一間汽車旅館,又與2人發生性關係;隔月又在停車場的車內與1男發生性關係。4名男子因與未滿14少女性交,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
根據判決資料指出,被起訴的4名男子A、B、C、D都爲20多歲成年人,其中A、B兩人是在前年9月於KTV與13歲少女認識,並在唱完歌之後帶少女到A的車上飲用不明飲料,隨後到苗栗縣後龍鎮的一間汽車旅館,A、B兩人都在少女的同意下與她發生1次性行爲,同行的一位證人表示,「少女喝下不明飲料以後,就開始呻吟,還說『想要』,動作看起來很不舒服,A、B問她怎麼了,她就說『想要』,所以A才帶她到汽車旅館。」。
KTV之夜不久後的某日,晚間22點多,A、B的的朋友C跟少女在苗栗縣銅鑼鄉的一間汽車旅館等候A、B,等候期間,C在徵得少女的同意之後,先將生殖器放入少女的口腔,之後又進入少女陰道,與她發生1次性行爲。隔天早上,A、B來旅館接少女時,B先是給少女飲用「毒咖啡」,等藥效產生,開始呻吟後,又把手指插入少女的生殖器,之後和少女發生1次性行爲。
D是A的友人,他在前年10月某天凌晨,與A及少女去苗栗縣大千醫院探望友人,但因天色較晚,A要求D幫忙把少女送回家。不過D竟把少女載到苗栗市某個停車場,在少女的同意下,和少女發生1次性行爲。
因爲少女當時未滿14歲,因此與她發生性關係屬於「妨礙性自主」,雖然有被告表示,「看不出少女幾歲,以爲她是高中生」;但審理結果認爲,4位男子都已經成年,且進入社會工作,有相當的社會經驗,就算不知道少女確切年齡,但也應該能判斷出她是國中生,年紀還很小,「其等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4歲云云,不外系避重罪就輕罪之卸詞,均不足採信」4人中有2人被處有期徒刑2年,可緩刑4年、1人因與少女性交2次,被處2個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3年8月,1人則被處有期徒刑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