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天內不得領養規定 走失貓犬生死門?
愛狗人士到臺北市動物收容所要認養貓犬,卻被告知走失的動物12天內,不得領養,但常常就在這關鍵12天貓犬錯過就醫的時間,病死在收容所。動保團體找上民代陳情,希望能夠放寬規定,搶救小動物的生命。
▲臺北動物之家待認養的狗狗。(圖/取自臺北市動保處/臺北動物之家)
「這個沒辦法通融(領養人:我看牠很害怕,我覺得牠好害怕),這邊會有志工在餵養,這個法律沒有規定,理論上都不可以。」認養人想給狗兒溫暖的家,礙於北市規定,狗被撿到12天內不能認養,但是小貓小狗體弱易生病,往往卡在關鍵12天病死,讓有意領養者很無奈。
「狗在這邊,就像你擔心會有一些狀況,其實我們也希望越早離開越好,可是因爲會有所謂…就是在臺灣還沒有那種觀念,這是一個生命的尊重。」12天的規定原本是給飼主有機會找回走失的愛犬,也意外耽誤小狗就醫時間,愛狗人士於心不忍,找上民代陳情,希望救救小生命。
臺北市動保處處長陸夢賢說,「簽訂規範切結束,12天之內公告期間內可以辦理認養,但是有品種的部分還是維持在公告12天,並且在做完節育後再開放認領,避免動物被領回去做不當繁殖,所以我們會節育後再開放認養。」
北市府立意良善,但現實生活上,飼主找到愛犬的機率不到1成,民代希望彈性放鬆規定,讓小生命可以有活下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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