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張罰單不繳被註銷 他「撿到」瑞芳農會失竊車牌懸掛僅罰1萬
▲116張罰單不繳註銷車牌判1萬,竊瑞芳農會車牌掛牌觸法被逮。(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奕靖攝)
基隆市一名張姓男子,因未繳116件交通違規紅單,而註銷車牌。異想天開將撿到的瑞芳區農會被偷走的車牌,掛在自己的車上使用觸法,遭警方查獲移送,基隆地院法官指,張男僅犯最重罰1萬5000元的侵佔盜贓物,判罰1萬元。
瑞芳區農會所屬長期停放瑞芳農會對面空地的廂型車,負責管理的許姓職員2020年1月21日上午9時許,許姓職員發現,廂型車的前、後車牌都遭偷走報案。
瑞芳派出所員警2020年4月11日凌晨巡邏時,發現張男駕駛的轎車車牌爲許男報案遭竊的車牌,當場盤查後扣下車牌,並將張男帶回調查,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張男供稱,車牌是他在2020年3 月下旬在農會對面空地撿到,後掛在他自己的轎車上使用,否認偷竊車牌。檢察官認定張男涉犯侵佔遺失物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判決指出,瑞芳農會的車牌,遭身分不詳者竊取,使許男失去掌控持有能力後,又被丟棄,因此屬「盜贓物」,認定張男犯行爲刑法第337條侵佔「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而非刑法335條侵佔遺失物罪。前者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後者刑責較重。
法官指出,張男未繳交通違規罰款,不思履行義務,反在撿拾他人遭竊車牌懸掛使用,應予非難,不應輕縱。考量被告侵佔車牌使用時間、期間無再違規及犯罪方法、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學歷、職業、家境等情狀,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