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詳解公司法時間效力規定:法不溯及既往,明確新舊法律銜接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爲確保公司法在全國法院統一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於7月1日起施行,《規定》就當前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做好新舊法律銜接適用作出具體規定。爲準確理解《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就《規定》的重點內容進行了介紹。
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首先,《規定》秉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對於法律事實發生在公司法施行前的,原則上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即有利溯及規則,適用新法更能夠體現立法目的的情形下,才賦予相關條文溯及適用的效力。其次,《規定》嚴格將溯及適用的條文限定在實質性修改、新增規定、具體細化規定中。《規定》對於不符合有利溯及規則的實質性修改、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新增規定,不賦予溯及力。(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