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遇到張淑晶!女房客一天都沒住到 還要賠8.7萬元房租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阮姓女子去年7月透過租屋網站,以每月1萬2500元的費用承租北部某房間,後來發現房東是張淑晶,加上目睹其他房客的不良行爲,隨即決定不租,並在正式簽約之前交還房卡,沒想到事後挨告遭索賠11萬元的租金,日前也被彰化地院法官裁定應賠償張淑晶8萬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

▲張淑晶這次告贏了。(圖/ETtoday資料照)

阮女在判決書中提到,當初是在租屋網站看到出租資料,網站上登記的房東爲牛姓男子,打電話過去接聽的卻是張淑晶,從接洽到現場看房都是透過手機聯繫,張本人並未出面,2019年7月1日看房的時候也是透過手機指示拿取房卡,「我有先問有無空房,她一直要我到現場看,等我到了現場,才發現房間已有房客居住,她跟我說該房間租約已經到期,等原房客退租之後就可以搬進去,還保證可以先住另外兩間空房。」

阮女因爲找房找到很晚,覺得很疲累,於是按照張淑晶的指示先匯款1萬4400元,但沒有拿到新的房卡,只好先將行李放進房間,再外出辦事結果當天晚上回家就看到一名男房客拿鐵棒敲擊另一名房客的門,與房東保證房客全是女性、出入很單純的說法不同,「我感到害怕,立即表示不租,要求退還訂金,但張淑晶不同意,還說報警處理即可,我直到報警才知道她曾經因爲租屋爭議躍上新聞版面,我想進入房間取回行李(出門時忘記帶房卡),才佯稱同意承租,並希望免收重新設定房卡的500元費用,取回行李之後就離開了。」

▲張淑晶並未現身帶阮女看房。(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雖然阮女堅稱雙方並未籤立書面租約,實際上也沒有入住,租約不算成立,張淑晶沒有理由提告求償11萬元的租金。但彰化地院法官調閱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她在2019年7月1日表明承租意願出庭時也自稱有詢問房東是否可以養狗,得知可以養寵物後口頭上有同意要租一年,足見雙方就承租標的物、租賃期間爲一年、租金爲1萬2500元等租賃契約之必要點,均已達成一致,堪認已達成租賃合意。

法官接着說,阮女與房東的租賃關係在2019年7月1日就已有效成立,租賃期間應爲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她卻在2019年7月2日凌晨0時許取走行李後離開,沒有再與房東聯繫,也未解除或終止租約,因此認定雙方的租賃關係仍有效存續,最後判她應賠償8萬7500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