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尋短送醫亡 釀凶宅判賠200萬

黃姓男子在租屋處輕生死亡,家人都聲明拋棄繼承,房東轉向黃男的遺產管理人吳姓律師求償。高雄地院判定,求死之處也算凶宅,判吳男須在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2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全國各縣市安心專線1925

原本在高雄開眼鏡行的黃姓男子,3年前在租屋處輕生身亡,家人事後都拋棄繼承。房東不滿自己的房屋成爲凶宅,轉向黃男的吳姓遺產管理人求償房價損失。吳辯稱黃是到醫院後才死亡,租屋處不算凶宅。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求死之處也算凶宅,輕生更是「有違善良風俗、不法的行爲」,判吳男須在遺產範圍內給付房東200萬元。可上訴。

黃男生前經營眼鏡業務兼營手機買賣,生意小有規模,2018年7月中與房東簽約租下某大樓9樓居住,他生前曾向多位好友借貸、週轉,2021年1月下旬從租屋處天井輕生,整個人卡在大樓3樓,經住戶報警搶救送醫後不治。

房東當時接獲警方通知時嚇個半死,認爲黃男害他房屋變成凶宅,應負房價跌落損害賠償責任,原本打算向黃男家人求償,但黃男的太太、女兒、弟弟、父母等人事後均聲明拋棄繼承,只好轉向遺產管理人、吳姓律師求償200萬。

吳男強調,黃男是送醫搶救後纔不治,不算在租屋處死亡,也不至於影響該屋的交易價值。另據租賃契約顯示,黃男承租該屋只到2019年7月中,之後都與家人同住,並沒有租屋需求,房東需舉證黃男死亡時間與租屋時間重疊,且房東去年2月才告他,早已超過民法侵權行爲所生損害賠償2年請求時效,不能追償。

法官認爲,輕生屬有背於善良風俗、不法的行爲,凶宅不單以陳屍處作爲基準,求死之處也相同。醫院診斷證明顯示,黃男到院前已死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該房價值減損371萬,依吳男繼承的時間點起算,仍在2年有效期內,判吳男須在遺產範圍內給付房東200萬。全國各縣市安心專線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