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與閣揆無權扣押法律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12月20日在國民黨與民衆黨聯手下通過三件法律修正案,賴清德次日凌晨1:09即在臉書發文痛批:「立法院今天強行通過的三項法案,未經充分討論、無視民意,不僅剝奪了人民監督的權力,更是侵害司法獨立;甚至,衝擊攸關每位國民、國家整體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這是沒收了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更是悖離民主國家人民作主的真諦。」貼文時已是次日凌晨,應該是「昨天」,還用「今天」,時態錯亂,大概是氣壞了。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公開痛詆,韓國瑜、傅?萁、黃國昌、朱立倫是「亡國滅國四人幫」,朱爲四人幫之首。如喪考妣的惡劣心情可見一斑。
接連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廢死議題上打敗在野聯盟之後,民進黨肯定食髓知味,這次當然會有後續的反制措施。其中被媒體提到的一個選項是行政院長不副署,總統不公佈此三項修正法律,這樣,這三項法律就不生效力。真有那麼簡單嗎?
依據《憲法增條文》〈第3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爲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爲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對「認爲有窒礙難行」而不同意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只能提請覆議,不能以行政院長不副署作爲對抗,憲法未賦予行政院長這項權力。如果可以這樣做,那就不是民主政治所說的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依法行政,而是行政權唯我獨尊,順我者用,不順我者廢,明顯違憲。民進黨若走這條路,就是推翻憲政的「亡國滅國幫」。
有論者以爲,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是制衡總統,這大概是援引《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之規定「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後所得的意見。
這若是在未修憲之前的框架中,行政院長由立法院同意才能出任,有一定的民意後盾做支撐,其副署權可略爲節制總統權力,也達不到制衡的程度。在憲法修改之後,行政院長等於是爲總統辦事的執行長,權力來源完全出自總統,已經沒有節制總統的支點與道理。如今在法律案上,總統與行政院長是行政一體,沒有節制的問題,遑論制衡。在這樣的情況下,「行政院院長之副署」只能是形式,行政院長必須簽署,否則違憲。
在《憲法》原文〈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依此,修憲之後送到總統處的法律應該是已經通過覆議關口的,總統公佈法律亦只是形式過程,應依《憲法》〈第72條〉尚有效之部分「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辦理,無權扣押法律,否則違憲。(作者爲政大國發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