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大陸所得 可望減少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扣抵;大陸已納稅額訂有扣抵限制,無法全額扣抵,但可使同筆所得遭重複課稅的程度下降。

財政部每年1月都會公告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以美元爲計算中介,也就是用新臺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與人民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計算,覈定出該年度新臺幣與人民幣的折算率,112年度(2023年)爲4.3877元。

也就是說,在大陸地區每領人民幣1萬元收入,2023年回臺折算後的應申報所得爲43,877元,與2022年的折算率4.4144相比,等於每1萬元人民幣收入,今年5月折算爲新臺幣申報金額時,會減少新臺幣267元。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視爲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

其中,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數額的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第三地區投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時,除了注意可扣抵稅額上限,也要確認所列報的投資收益金額是否正確,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