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洗衣後破壞兌幣機 前科男慘了!遭判刑3個月

29歲葛姓男子2024年1月28日到臺中清水區1家自助洗衣店清洗衣物後破壞兌幣機,臺中地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馮惠宜攝)

29歲葛姓男子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被判刑入獄,2022年3月2日纔出獄,卻在今年(2024)1月28日到臺中清水區1家自助洗衣店清洗衣物後破壞兌幣機,店家發現後報警,他卻辯稱自己服用精神藥物,不知自己做什麼,全案經檢方起訴,臺中地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葛姓男子曾犯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入監服刑,2022年3月2日纔出獄,今年1月28日中午他搭乘自用小客車到臺中清水區1家自助洗衣店自助洗衣,之後收取清洗完畢衣物,離去前卻以清潔劑灌入兌幣機內,造成兌幣機毀損不堪使用。

店家錢姓老闆發現兌幣機遭破壞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將葛男查緝到案,檢警偵訊時,葛男辯稱因服用精神科藥物,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臺中地院審酌葛男稱自己服精神科藥物卻又提出任何服用藥物證明,加上從監視錄影畫面看他走進自助洗衣店時,並無任何神情恍惚情形,自助洗衣機完成清洗衣物後,他也可將衣物全數收納至塑膠袋中,現場並無任何衣物散落,且最後把清潔劑對準兌幣機兌幣口也是動作流暢,因而不採信其因服藥導致意識不清、不知所爲說法。

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認葛男前科累累、素行不佳,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恣意毀損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犯後也未與告訴人錢姓老闆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也從重量刑,依刑法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刑3個月,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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