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盜竊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業主終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裝修工人騙取無行爲能力的業主鉅額錢款的案件。案件中,劉某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業主王某某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以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成爲主要爭議焦點。豐臺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爲屬於盜竊罪。法官同時也爲大衆區分了詐騙與盜竊之間的界限。
本案中,2023年2月初,王某某委託劉某某對其房屋進行裝修。施工期間,劉某某發現王某某精神不太正常,總是自言自語,想到自己之前生意上的虧空,劉某某便開始動起了歪心思,在裝修房屋期間,向王某某虛高報價,虛構因需相關部門審批而要打點關係等事由向王某某索要錢款。
2023年2月至4月期間,在劉某某的哄騙下,王某某向劉某某實際轉賬高達41萬餘元,給付現金6000元,其中有76400元屬於房屋實際裝修費用。王某某的親屬查看其手機時發現此事,隨即報警,民警在劉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豐臺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構成盜竊罪起訴至豐臺法院。
豐臺法院審理認爲,王某某受所患疾病的影響,喪失辨認能力,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備認識與處分財產的能力,而劉某某正是基於認識到王某某無認識與處分財產的能力,才實施了犯罪行爲,故劉某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
鑑於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法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某的經濟損失。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還是盜竊罪。關鍵區別在於,盜竊罪是行爲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而詐騙罪是行爲人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自願交付財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認識與處分能力,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的可能,不符合詐騙犯罪的犯罪構成。
在本案中,劉某某雖然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但由於王某某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備認識與處分財產的能力,其交付財物也並非基於劉某某的詐騙行爲而陷入錯誤認識,因此,劉某某騙取王某某財物的行爲,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院提醒,日常生活中,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於智力或精神方面的障礙,無法完全理解和判斷自己的行爲,更容易成爲不法分子的目標。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應加強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和照顧,密切關注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日常生活和財務狀況,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同時,社會也應加強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關注和保護,爲他們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支持。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