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以良法善治爲清朗網絡空間構建法治屏障

(原標題:專家解讀|以良法善治爲清朗網絡空間構建法治屏障)

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但近年來,不時出現的網絡暴力信息嚴重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行爲甚至造成當事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產生惡劣社會影響。構建更爲清朗的網絡空間,更有力地治理網絡暴力信息,需要制定更爲系統完善的法治規則。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公佈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第一部系統治理網絡暴力信息的部門規章,爲維護網絡空間清朗、百姓精神安寧構築法治屏障。

從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角度來看,《規定》具有十個鮮明特點,即十個“明確規定”。

其一,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應有的價值取向和行爲取向。

《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應當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這些規定體現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治理目的和價值取向,有利於源頭治理網絡暴力信息。

其二,明確規定網絡暴力信息的定義,以明確行爲邊界、明晰治理規則、界定治理對象、明辨是非性質。

《規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佈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規定》爲網絡治理相關責任主體、網絡用戶和社會各界明晰網絡信息行爲邊界、明確界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對象、明辨網絡現象是非性質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提供了規則依據。

其三,明確界定涉網絡暴力信息行爲的標準和治理規則。

《規定》分“禁止”“防範和抵制”兩個層級規定了涉網絡暴力信息的行爲邊界,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規定》第十條不僅明確“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營銷炒作行爲”“通過批量註冊或者操縱用戶賬號等形式組織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均屬禁止範圍和治理對象,還明確禁止“明知他人從事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爲其提供數據、技術、流量、資金等支持和協助”行爲。

同時,《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跟帖評論、網絡論壇社區和網絡羣組等環節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要求。這些規定不僅治標而且治本,準確體現了《規定》所堅持的“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原則。

其四,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體責任。

互聯網平臺對網絡信息具有比其他主體更強的技術控制力、及時發現力和及時處置力,同時又是信息流量、平臺影響力和相關收益的主要受益者,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理應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擔負更大責任。對此,《規定》從多個方面、多個環節、多種情形規定了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盡的義務、應負的責任,包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對網絡暴力信息預防預警責任、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及賬號處置責任,並承擔用戶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羣的保護責任等。相關規定全面、具體、可操作性強,將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五,明確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爲邊界和義務。

《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誇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道等方式採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者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約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爲,從關鍵環節消減網絡暴力信息、網絡暴力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此外,還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採編發佈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從事相關採編發佈、轉載活動時的義務。

其六,明確規定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的責任和義務。

《規定》要求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建立健全“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覈機制”,是重要規則創設和制度創新。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發佈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覈機制,發現賬號跟帖評論等環節存在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舉報、處置等措施。”建立健全全過程信息內容安全審覈機制,抓住公衆賬號生產運營特性,聚焦跟帖評論等容易出現與所發佈內容關聯性不大、卻可能涉網絡暴力信息的重點環節,規定了公衆賬號生產運營者應負的舉報和處置義務。

其七,明確規定對網絡視聽、網絡表演、網絡直播、短視頻等主動發現、及時處置的治理規則。

網絡視聽、網絡表演、網絡直播、短視頻等信息擴散速度快、範圍廣,一旦涉網絡暴力信息,將會嚴重破壞網絡輿論環境,造成嚴重後果。《規定》對有關網絡信息內容傳播管理創設了主動介入、及時處置、強化審覈等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視聽節目、網絡表演等服務的,應當及時刪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關服務”,即主動發現的義務和及時處置原則,並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強化審覈規則,“應當加強對網絡直播、短視頻等服務的內容審覈,及時阻斷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直播,處置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短視頻。”

其八,明確規定對跟帖評論、詞條超話等新形態內容的管理規則和治理制度。

隨着互聯網信息內容形態的發展,跟帖評論、網絡論壇、網絡羣組甚至詞條、超話製作等具有較大的影響力。《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對以評論、回覆、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關閉評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等處置措施”。《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論壇社區和網絡羣組的管理,禁止用戶在版塊、詞條、超話、羣組等環節制作、複製、發佈、傳播網絡暴力信息”。還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禁止以匿名投稿和隔空喊話的方式創建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論壇社區和羣組賬號”,這些規則,體現了《規定》抓住網絡信息服務關鍵環節立規則、求實效的制度出發點,以及對規則可執行性、效果可檢驗性的全面考慮。

其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的保護規則和救助制度。

《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特殊保護的三種情形,主要包括“網絡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侵犯用戶個人隱私的”和“若不及時採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戶人身、財產損害等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規定》明確要求,除按面對一般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時應當採取的“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採取的防護措施”外,“還應當爲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啓動防護措施,並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在此基礎上,《規定》第二十七條對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包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關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等。

其十,明確規定以技術手段促進網絡暴力信息防控與治理。

明確如何以技術手段全面防控與治理網絡暴力信息,並規定相應規則與制度安排,是《規定》的又一重要特色。《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細化網絡暴力信息分類標準規則,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特徵庫和典型案例樣本庫,採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覈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識別監測。”這既明確了責任主體,也確立了科技加人工的審覈制度和對網絡暴力信息進行識別監測的責任。《規定》第十三條進一步強化了技術手段在監測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領域的應用,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佈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網絡暴力信息特徵庫、典型案例樣本庫、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等機制的建立健全,體現了《規定》所堅持的“源頭防範、防控結合、標本兼治、協同共治”的原則,有利於實現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目標,讓網絡空間更清朗、人民生活更美好。

作者:陸小華 天津大學新媒體與傳播學院講席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