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明確用戶權益與平臺發展責任界限,爲良性競爭提供行爲指引

近年來,涉互聯網民商事糾紛迅速增長,直播帶貨、直播打賞、付費點播等引發的各類涉互聯網糾紛類型日趨複雜,用戶權益保護與平臺健康發展的天平難以平衡。

作爲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和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綜合改革試點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四中院”)自成立以來,在涉互聯網案件審判、涉外審判等方面發揮獨特的職能優勢。“用戶的權益需要保護,平臺的健康發展也不可忽視。”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正確適用法律,明確責任界限,既保障用戶權益,又不過度限制平臺發展。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迎新)

避免因機械適用法律阻礙平臺發展

證券時報記者:近年來,您處理的涉互聯網合同糾紛案件數量是否有明顯變化?主要涉及哪些類型的糾紛?

李迎新:作爲法院系統的政協委員,我所任職的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轄北京市域內的涉互聯網民商事糾紛二審案件,近三年來,我們受理的此類案件數逐年遞增,從2022年的200餘件,到去年的700餘件。

此類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等幾類案由。其中,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多見於消費者認爲商家欺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虛假宣傳等,產品責任糾紛產生的原因多見於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導致人身損害,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則主要是機票、酒店訂單的履行、取消問題,消費者無法獲得商家信息時起訴平臺承擔責任,以及網絡直播打賞等問題。

證券時報記者:在您看來,平臺在涉互聯網合同糾紛中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如何平衡用戶權益與平臺發展?

李迎新:在涉互聯網合同的履行中,平臺要積極承擔平臺責任和社會責任,做有擔當的企業。一方面,爲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平臺應當加強對入駐商家的審覈力度,對高風險、高投訴的商品和服務領域,提高保證金的額度,確保遇有相關風險時商家有足夠的賠付資金,同時,加強對企業資質定期覈驗,對不符合規定的不良商家制定退出機制,保證平臺內經營者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要注重保護消費者及商家的個人信息,嚴禁泄露其隱私,在運用算法規則向消費者推送信息時,做到客觀、公正、合法、合理。

用戶的權益需要保護,平臺的健康發展也不可忽視。爲了平衡好用戶權益與平臺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正確適用法律,明確責任界限,依據《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精準界定平臺在用戶信息保護、商品服務質量保障等方面的責任,既保障用戶權益,又不過度限制平臺發展。在案件審理中,法院也會考量行業特點,在涉及算法推薦、大數據分析等新興技術應用的案件中,充分考慮數字平臺行業的創新性和發展需求,避免因機械適用法律阻礙平臺正常發展。

直播帶貨中商家應負有更高注意義務

證券時報記者:據您觀察,近年來涉及直播帶貨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數量是否有明顯變化?主要涉及哪些糾紛?在直播帶貨中,平臺、主播和商家各自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李迎新:近年來涉及直播帶貨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數量呈增長狀態。直播帶貨糾紛中涉及的商品類型種類繁多,涵蓋了吃、穿、用、住等各個消費領域,從實體商品到虛擬服務,從物質享受到精神需求都有涉及,單個案件標的額也比傳統電商模式有所增加,間接體現出直播帶貨領域消費需求逐漸提升。

從涉訴主體上看,直播帶貨模式與傳統電子商務模式較爲簡單的法律關係不同,通常涉及多方主體參與,包括直播運營平臺、直播間運營者、主播、買賣交易平臺、銷售店鋪及品牌方等。

對於直播帶貨的主播,不同經營模式之下涉及的法律定位也不同,可能同時具有多重身份,如廣告經營者、產品銷售者、產品生產者等不同身份。

針對直播帶貨平臺,其本身相較於傳統平臺更加複合多元,兼具直播平臺與電商平臺的特性,導致平臺性質混同和責任交叉的問題出現。直播帶貨中商家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直播中故意隱瞞涉及商品品質的重大瑕疵,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直播過程中作出的承諾,主播應予履行並承擔相應責任。

當直播帶貨平臺作爲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時,堅持過錯責任原則來判斷責任承擔,即平臺是否盡到相應義務是判斷責任承擔的關鍵。此外,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和用戶的合規監督,對平臺內經營者的違規行爲是否採取有效的懲戒措施,往往也是判斷平臺是否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

證券時報記者:一些主播引導消費者通過私下交易購買商品,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法院如何看待這種行爲?消費者應如何避免此類風險?

李迎新:法院不建議消費者私下與主播進行商品交易。消費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認識到私下交易缺乏平臺監管,出現問題後難以維權,如可能遭遇商品質量貨不對板、虛假宣傳、收款不發貨等欺詐行爲。同時提高警惕,對主播提出的私下交易要求保持警覺,不輕易被低價、優惠等誘惑所動。

消費者要堅持在直播平臺提供的正規購物渠道內進行交易,以便利用平臺的支付保障、售後維權等功能。此外,消費者應關注平臺關於交易安全的提示和警示信息,瞭解平臺對私下交易的規定和處理措施。

爲良性競爭提供行爲指引

證券時報記者:數字平臺在數字經濟中佔據重要地位,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如算法歧視、不正當競爭等。人民法院如何通過司法手段規範數字平臺的運營行爲?

李迎新:規範數字平臺的運營行爲,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首先,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涉數字平臺案件,規範直播帶貨、付費點播等互聯網新交易模式,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其次,打擊侵權違法行爲,加大對數字平臺上侵犯知識產權、數據安全、個人隱私等行爲的打擊力度,如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加強數字版權、數字內容產品的保護。再次,發揮案例指引作用,通過發佈數字經濟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爲數字平臺運營提供參考,引導其規範自身行爲。最後,在審理中樹立裁判規則,針對數字平臺相關的新型糾紛,如數據權屬、人臉識別、算法規制等,及時作出權利調整和規則指引,明確數字平臺的權利義務。

證券時報記者:您如何看待“內卷式”競爭?法院如何立足本職規制“內卷式”競爭?

李迎新:“內卷式”競爭存在多方面影響,其中的不利影響在於,可能使人們更加關注短期的競爭成果,忽視長期的創新和發展。有些“內卷式”競爭還會造成資源浪費,爲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個體和組織往往會過度投入不必要的資源,如有些企業盲目“內卷”,投入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和低價競爭,而忽視產品創新和質量提升。

法院作爲司法機關,應統一裁判尺度,在審理涉及內卷式競爭的案件時,準確適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性,通過在司法審判中樹立裁判規則爲市場主體良性、合法、有效競爭提供明確的行爲指引。

責編:萬健禕

校對: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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