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學恆遭境管 扯「貴婦奈奈」求撤銷 終局裁定出爐
高院駁回抗告,裁定朱學恆2024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本報資料照片,季志翔攝)
名嘴朱學恆強吻臺北市議員鍾沛君, 臺北地檢署認定朱2度違反鍾女意願強吻,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朱從2024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朱不服提抗告,以逃亡海外之網紅貴婦奈奈爲例,認爲他如果逃亡無法繼續以網路經營維生,求解除境管,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朱提抗告指原裁定以他有優異英文能力曾數次出境且是知名直播主可透過網路經營有境外生活之能力資力,便認其有逃亡之嫌云云,實爲荒謬,他在臺灣作爲有相當知名度之網路直播主工作,若選擇逃亡海外,未來根本無從繼續以經營臺灣網路直播維生。
朱男以涉及吸金案之著名逃亡海外之網紅貴婦奈奈爲例,自逃亡後便在臺灣網路消蹤匿跡,足知逃亡之臺灣網紅根本不能也不曾再以臺灣網路直播經營維生,此以一般社會大衆之通常經驗法則即可明白,實難想像被告可能逃亡後還能繼續以網路經營維生。
朱男還批評,原裁定以他有外文能力且有出境紀錄做爲可能逃亡理由,更是毫無憑據,設若有出境紀錄外文能力好,便有逃亡可能,則曾經出國旅行之臺灣大衆,抑或是取得海外碩士資格之民衆,只要涉案便立即具備逃亡可能須接受強制處分之風險,此說明更凸顯原裁定據此爲由限制出境之論點,無法令人信服。
朱說,本案是他在2023年6月12日告發自己而開始偵查,如果他自始不願接受司法程序調查,他大可不必主動透過告發而發動偵查,原裁定卻莫名以他在法院選擇否認答辯便認他有逃亡動機,否認他法律上權利,又豈能因爲他依法行使權利,卻反過來說他此舉有逃亡動機,此情不啻未審先判,請準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或另爲適法之處分。
高院認定,北院認爲朱男有相當理由足認爲有逃亡之虞,核其認定並無違誤,朱主張本件系其主動告發自己而開始偵查,但本案與他是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無關,他主張其並無犯罪、相關證據至多僅能證明性騷擾之範疇等節,核屬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均待原審法院詳予調查審認,與他是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無涉,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