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長照機構需以法人方式設立 準壽險業投資

政院拍板,通過讓壽險投資長照機構。(圖/政院提供)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31日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作爲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法源。未來凡是新成立的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形式設立,以保障需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的弱勢。同時,開放保險業企業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表示,目前49牀以下的私立老人福利及照護機構都可以在法人法上路後繼續營運,不受衝擊,如果要遷移或擴大面積,就必須用新制,也就是法人形式登記經營。

草案中也明定董事運作應設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以「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有財團法人、壽險或營利單位皆可以社團法人社員身份參與,但營利法人社員及外國人董事合計不能大於1/3,且只能擔任董事,不得擔任董事長

此外,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比率者應報經覈准資訊應透明公開,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而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在年度終了可以分配盈餘,但結餘分配有30%比例會被強制約束;10%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長照宣導社會福利;20%應提撥作爲營運資金,讓住宿式機構的民衆受到保障。但公益性社團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相關罰則方面,若法人違反規定,將長照機構之資金貸與他人,或以其資產爲任何人提供擔保,將處以新臺幣10萬至50萬元罰緩,並得以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