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中正臺夜市佔用國土 一審判攤販協會償還3438萬

新竹市中正臺觀光夜市遭國有財產署指控,管理人竹市攤販協會長期佔用國有土地並向攤商收管理費獲不當得利,新竹地院認定是無權佔有,判處協會需償還新臺幣3438餘萬元。

判決書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主張新竹市國有土地遭新竹市攤販協會無權佔用,作爲竹市中正臺觀光夜市通行空間與營業使用,而協會還收管理費。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要求,協會應返還從2017年7月至今年4月間不當得利(管理費),經統計約達6000多萬元。

新竹市攤販協會指出,依據新竹縣政府函文,協會是在1972年間遭當時新竹縣政府安置而佔用該土地,與竹縣府成立使用借貸關係,後續新竹縣轄市改製爲省轄市後,使用借貸關係由新竹市政府承受。

新竹市攤販協會表示,現場的通道、水泥地屬開放空間,均屬供公衆使用性質,協會無佔有事實,另中正臺夜市外牆也非協會或攤商所設置,早在遭安置時即已存在。

法官審酌,此土地所有權人爲國家,國有財產署爲管理者,並早於1957年間登記接管,另此協會並未提出其他舉證以證明佔用土地是具正當權源,認定爲無權佔有。

法官認定,協會無權佔用國有土地,經統計從2017年7月至今年4約間相當於租金不當利得共達3438萬元,判處協會應償還上述金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