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撞死35人那貨被救回來了?珠海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今日,官媒發文,稱珠海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原文透露了非常關鍵的信息:
原文稱,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珠海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駕車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檢察院既然作出批捕的決定,估計這貨是被救回來了,不然,就無須多此一舉了?
這貨那麼兇狠殺了35人,傷了40多人,爲什麼不直接以故意殺人罪批捕,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們看看兩者的區別:
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刑法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爆炸等罪並列規定在相同法條中,並且規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按照這貨的極端惡劣行徑,大概率是死刑了?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
其主觀要件是: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按照這一要件,估計是由於目前狀況,暫時未能判斷這貨的主觀意圖是不是“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這貨可以辯稱,自己只是想發泄或者撞人,而非故意殺害他人)還需等待下一步深入調查,所以首先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隨着案情調查的進展,說不定以後會以故意殺人罪入罪?
由於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而且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所以,還要等案件進一步審查,才能作出合法,且有理有據的判決。
按照目前這貨犯下的滔天罪行,理論上說,大概率會往最重的方向判,不然難以平民憤?
但無論作出怎樣的判決,我們都應該要遵循中國法律行事,畢竟法律是我們治國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