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媒體、民代揭弊 應受司法保護
中時社論
國民黨籍民意代表羅智強、王育敏、遊淑慧及政治評論員黃子哲等4人,根據外交部駐外電文密件,質疑前立法院長蘇嘉全私訪印尼高層,「圖謀個人私利」,蘇嘉全憤而提告,刑事部分4人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判賠200萬,並命登報道歉3天,判決甚重。去年中天新聞臺因觀衆call in抱怨防疫政策不當,遭NCC裁罰40萬元,中天不服提起訴訟,臺北地方法院日前駁回訴訟。此兩起判決夾在每天龐雜的熱門新聞中,並未引起足夠的注意,但其影響非同小可,對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媒體與在野黨的揭弊監督功能將帶來深遠的傷害,絕對不容輕忽。
爲何不查電文隱情
蘇嘉全控告羅智強等人的刑、民案件,出現了不同的結果,刑事部分,臺北地檢署認爲,評論雖有所不妥,但系基於信賴檢舉人提供的資訊和電報真實性而提出質疑,主觀上沒有誹謗犯意,也屬可受公評的政治性言論,因此處分四人不起訴。民事方面卻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其實本案的核心爭點應在於,羅智強等人所根據而爆料、質疑蘇氏叔姪的外交部駐印尼外館電報,到底是真的或假的?這份電文到底說了什麼?羅智強等人在記者會的引述是否屬實、評論又是否適當?
外交部在本案爆發的去年當下,只回應其中日期錯誤,卻「不證實該電報文件的真僞與對錯」,直到今年1月外交部回函給臺北地院的「密件」公文,才證實電報爲真。如此來回折騰了半年,除了終究要承認這份爆料質疑的根據電文爲真,對電報中所指涉的各種疑點,其中到底有何隱情內幕,不僅沒有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調查,更沒有清楚的交代。
印尼外館在電報中有許多具體的指謫,憂慮蘇嘉全、蘇震清叔姪帶着國營企業主管私訪印尼、排除外館參與,恐係爲「遂其個別私利」,並「損及我國整體對外經貿談判及外交效益」。這顯然不是單純蘇嘉全與蘇震清的個人私德問題,而與國家外交經貿利益相關,明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民事判決最荒謬的是,羅智強等人以真的外交部電文內容,對涉及國家公益、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質疑,法院竟以外館質疑之事實錯誤爲由,判決羅智強等人敗訴。問題是,難道國民對於政府公文書的內容,都不能給予正常的信賴?還要先自行查證才能避免法律追訴?政府公文書中所述之事有真有假,要你信或不信,必須政府最後說了纔算?
鉅額懲罰寒蟬效應
最高法院104年臺上字第1091號判決早已明確揭示:「言論屬意見表達,如系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爲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僞,均難謂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爲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只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這說明了對保障可受公評之事的大意旨,不應被技術性的小枝節牽絆,北院卻反其道而行!
北院法官還要求被告的道歉聲明應刊登在3大報頭版下方半版,依目前報紙廣告收費行情計算,刊登頭版半版廣告1次,約需100多萬元,3報連續3天刊登3次廣告,加上另需負擔200萬元民事賠償,這樣超過千萬的鉅額懲罰,可謂罕見;且不說如此判決已違反大法官656號解釋人民有「不表意自由」的意旨,如此酷烈慘重的懲罰,難道符合應有的比例原則嗎?莫非部分司法人士爲了向當權者表態效忠,已到了爲達目的、完全不顧專業與尊嚴的地步?
前總統陳水扁當年的從政之路就是以揭弊起家,後來也是因被揭弊而難看下臺,造成政黨的再輪替。從那以後,有太多例子證明揭弊打貪腐,造就了臺灣不斷改革前進的動力,臺灣民主化過程中媒體也曾經產生重大揭弊與防腐的功能。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司法若成爲當權者箝制言論的幫兇,吹哨者從此遁形,形成寒蟬效應,當社會沒有人敢揭弊,把弊案藏在地毯下任其腐爛,也無人敢評論是非,臺灣將迎來最寂靜、悲慘的冬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