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倉促擴大排黑參選 損及憲法權利
中國時報社論
行政院會15日擬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擴大不得登記爲候選人的對象,上自總統、立委,下至議員、里長都比照辦理;尤其將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黑、金、槍、毒」,以及犯《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而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並可望在2024大選適用。
執政黨指出,這是對於政治人物的最高道德要求;內政部也強調,是爲了健全清廉參政的民主選舉制度。當然,另一說法是選後迴應民怨所進行的掃黑。但這項修法似嫌倉促,除了未有學術界、法律界的討論,也未經政黨、社會團體的協商與迴應,更有侵害人民參政權的違憲之虞。
當年美麗島將失參政機會
以民主憲政長久發展而言,限制犯有「黑、金、槍、毒」人等參選有其意義與功能,修法方向客觀上值得肯定;但就如在野黨所提,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就有排除相關人等參選,卻未見政府積極用法;加上本就存在對於涉及槍、毒者輕重難以區分,若逕剝奪參政權,勢必引發「濫殺無辜」之法治危機。「被選舉權」代表着人民參與國家立法與行政事務,若要修法必須顧及人民憲法參政權、調和司法一罪不兩罰原則,並要從防範黑金涉入政治去尋求平衡。
此時倉促修法,一方面缺乏行政比例原則最小限縮之明確規範,另一方面過度否定監獄執行後的更生功能;行政院若要訂定限制性的相關規範,涉及到憲法第23條「爲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必須深入探討合憲的立法條件,審酌明確性定義與範圍,才能依比例性、必要性原則去訂立最少侵害權利的限制;否則將會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諸多權利。換言之,不能以「黑、金、槍、毒」籠統定義便剝奪了相關憲法權利。
事實上,「排除參選資格」已有刑法第36條所規範的褫奪公權,足以褫奪「爲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尤其該法第2項「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爲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該宣告由法院於裁判時爲之,也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因此,行政院所提修法,則對未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直接剝奪其終生參政權,顯已涉及違憲。難道洗心革面的更生人,社會不該給予鼓勵嗎?
民進黨黑道治國才該檢討
試想,如果當年國民黨如此擴大立法,那麼涉及美麗島事件恐以違反《國安法》處刑,遭到審判的8位受刑人早就沒了參政機會,就不會有後來呂秀蓮曾任副總統,姚嘉文曾任考試院長,陳菊曾任高雄市長,施明德、黃信介、張俊宏曾任立法委員之情事;更遑論因爲海外涉案的陳唐山,更無法參選臺南縣縣長而當選。如今執政的民進黨說要修法,最該反省的是「黑金」與該黨如何切割,亦即黑道入黨跟人頭黨員的問題,而非一味模糊焦點、轉移議題,掩蓋了外界質疑民進黨臺北市立委補選候選人吳怡農,在任黨部主委通過4、5000個「黑道人頭黨員」的問題。
執政黨也該好好討論排黑條款要擴大適用到什麼程度,纔會符合憲法容許立法授權的範圍。而現任民代或官員相關涉黑如何處置?以往民間提出要在《刑法》第142條賄選部分和第144條暴力選舉部分強化,該不該一併討論?更要釐清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的輕罪重罪究竟什麼程度,才能剝奪參政權?否則主張兩岸和平並進出交流的被選舉人,容易被阻斷號召民衆、提出政見的管道。
雖然「黑道治國」已成此次大選中間選民厭惡執政黨的原因之一;但如此倉促修法,宛然對人民及在野黨進行勒索,模糊了原本被指責的執政缺失。其實,民進黨無須隨着立委補選議題,淪爲政治考量去塑造改革黑金的形象,而應積極從事肅貪、掃黑、反毒的跨部會整合。趁着下次地方公職選舉,邀集各黨針對此一議題辯論與協商,至少提供可行修法配套方案再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