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警尋獲3輛失竊車 靠「這三物」逮竊賊

臺中市警方尋獲3輛失竊車,靠檳榔渣、衛生紙及菸蒂找到賊,法官判偷車賊林男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中市警方在2009年及2010年間尋獲3輛報竊車,並各在車內各採到檳榔渣、衛生紙及菸蒂等跡證,送鑑驗後3件DNA型別均與涉毒案的林男相符,林否認偷車,辯稱曾搭過好同事「財港」的車,但無法交代姓名資料,法官認定是虛構杜撰的「幽靈抗辯」,一審依竊盜罪3罪判1年,可易科罰金,二審駁回,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2009年10月6日在中市偷走陳姓車主的自小客車,代步使用後丟棄在大里區,警方在同年月12日下午尋獲,在車內採集到菸蒂跡證。

5天后,林男在2009年10月17日晚間在中市東區的三賢路及旱溪街交岔路口,偷走陳姓車主的自小客車,代步使用後即棄置,警方在同年月21日上午在棄置地點發現該報竊車,並在車內找到遺留有檳榔渣。

林男在2009年12月8日在中市北區公園路附近停車場偷走李男的自小客車,代步使用後棄置在北區華美街與太原路交岔路口,警方在2010年2月間尋獲,並在車內發現有衛生紙跡證。

警方將尋獲贓車內遺留的生物跡證送驗建檔,後因林男另涉毒品案件,警方採集唾液檢體送驗,竟篩檢出該3輛車內的檳榔渣、衛生紙及菸蒂等DNA型別均與林男相符。

林男否認偷車,辯稱他乘坐過3輛車,都是綽號「財港」所偷竊,他一直以爲好同事「財港」只開1輛白色車,到警局作筆錄才知道原來他有3輛白車,檳榔渣等應是搭車或幫忙幫工具、水泥等所遺留。他辯稱,不會開車、沒有都過車,但對「財港」真實姓名及資料,卻交代不清。

法官以3輛車遭竊期間各爲4日、6日及4個月,林男爲何剛好3輛車都搭到,而且車內只採集到他的相關生物跡證,至於未考領駕照,與是否會開車,與會不會開車及偷車,並沒有絕對關聯性。

法官認定,「財港」應屬虛構杜撰之人,檢警及法官無法查證,藉以掩飾犯行脫罪,認定是「幽靈抗辯」,不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