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巫溪縣警方跨省破獲千萬級詐騙案被質疑
“立案僅4天,就組織幾百名警力遠赴1000多公里外拘傳100多名犯罪嫌疑人,並查封扣押了幾千萬元的資金,這正常嗎?” 12月18日,指尖新聞接到投訴,稱重慶市巫溪縣警方在2022年年末跨省偵辦一起詐騙案時,存在先偵查後立案、民警個人賬戶收款等多項涉嫌違規違法的執法行爲,涉嫌“遠洋捕撈”式趨利執法。
12月20日,指尖新聞記者就此投訴問題與巫溪縣公安局多次聯繫覈實,截至發稿前,並未得到其正面迴應。
“被騙”1682元的詐騙案引發跨省拘傳
據投訴人吳先生介紹,他的兒子是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因爲公司對外銷售一款“X浴藥包”的行爲被重慶市巫溪縣公安局認定爲涉嫌詐騙,2022年12月31日,他兒子及公司100多名員工被巫溪縣警方從杭州的辦公室跨省拘傳到了重慶。
吳先生稱,他後來通過代理律師瞭解到,巫溪縣公安局是2022年12月27日接到羣衆報警,稱購買“X浴藥包”被騙了1682元。巫溪縣公安局接到報案的當天便以“詐騙案”立案,4天后便組織幾百名警力跨省來到杭州市,將他兒子及公司100多名員工拘傳到1200多公里外的重慶,並且暫扣、查封了公司賬面上數千萬元資金。他認爲,巫溪縣警方存在趨利執法的嫌疑,因爲通過媒體對該案的公開報道,可以證實巫溪縣警方是先偵查後立案。他表示:“我認爲這種行爲就是不久前《人民日報》在評論文章《‘遠洋捕撈’式違規執法的黑手必須斬斷》中提到的‘遠洋捕撈’”。
公衆號“平安重慶”上發佈的拘傳當天圖片(當事人供圖)
民警個人賬戶收款合計50餘萬元
爲了證實自己的說法,吳先生提供了多份證據。首先“平安重慶”及其他媒體對該案的報道中,都提到巫溪縣公安局是2022年9月接到報警,隨後便成立了專案組展開調查。但後經證實,此案的報警人是2022年12月27日才報案,而報案當天即正式受案、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一百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應該在案件立案後再開展偵查工作,因此巫溪縣公安局涉嫌非法偵查。而且,報案人的筆錄也顯示,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並非報案人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
“平安重慶”上顯示的開始偵查時間(當事人供圖)
其次,報案人聲稱“被騙”1682元,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才能達到立案標準,慈溪縣公安局涉嫌違法降低立案標準。
此外,辦案民警還涉嫌違規使用個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等)收取犯罪嫌疑人的款項至少50餘萬元,且未出具任何收款憑據。收款後,民警也沒有如數轉入巫溪縣財政局賬戶,經統計共計少轉8320元,該部分款項至今去向不明。《公安機關禁止逐利執法“七項規定”》第四條明確寫明:“嚴格涉案財物管理和依法處理,禁止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和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違規違法處置涉案財物。”
轉入民警個人賬戶後去向不明的款項統計(當事人供圖)
另外,吳先生還懷疑巫溪縣警方並未履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相關規定,沒有辦理異地協作辦案手續,因爲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搜查、扣押時,是在杭州當地公安協助下進行的。
重慶巫溪縣警方稱降低立案標準有依據
吳先生提供的證據顯示,對於他的部分質疑,巫溪縣公安局曾做出迴應。
對於立案標準未達到3000元的質疑,巫溪縣公安局迴應稱立案是根據《重慶市公安局刑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指導意見》(渝公刑[2017]564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城鎮2000元、農村1000元的,便可以立案。報案的被害人系農村戶口,所以符合立案標準。
對於未立案時就開始偵查的質疑,巫溪縣公安局稱是部分媒體的報道情況不是來源於巫溪縣公安局,巫溪縣公安局也未接受有關採訪。但被其提及的媒體不包括“平安重慶”。
對於被質疑未辦理異地協作辦案手續,巫溪縣公安局2024年做出的《情況說明》,稱“辦案民警在抓捕前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履行報備程序。”但該報備手續未公開展示,也沒有提供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證實材料。
爲進一步覈實投訴內容是否屬實,12月20日,指尖新聞記者首先撥打了巫溪縣公安局負責辦理此案的一位譚警官的電話,但對方並未接聽,也未回覆記者的採訪短信。
隨後,指尖新聞記者先後2次撥打了巫溪縣公安局政治處的辦公電話,11時18分,記者向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明身份,並講明想要了解的問題,對方說了句“我們不清楚”後直接掛斷了電話。11時24分,記者再次撥通該局政治處的辦公電話,接電話的工作人員得知記者的採訪意圖,表示需要先發公函給巫溪縣公安局,記者詢問公函應該發到哪裡,他表示需要問一下辦公室,再向記者反饋。但截至發稿前,指尖新聞記者並未接到反饋電話。
來源:指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