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新規倒計時產品“交接”,舊版重疾險推擇優理賠方案收官
當前,《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重疾新規”)施行過渡期已經過半,各保險機構正在逐步推進舊版產品的收官與新產品的籌備佈局。針對於舊版重疾產品,保險機構正在主打“擇優理賠”方案,幫助消費者在新舊重疾定義規範中選擇利好方案進行理賠,同時也形成重疾險銷售的窗口期。
對於新產品的推出,據保險從業人員介紹,目前多數保險公司處於觀望狀態,產品將於1月下旬2月初集中上市,業內此前預估的降價現象未必會普遍出現,新規作用下,保險公司輕症的賠付成本、豁免成本均有所增加,擇優理賠也將形成一定的成本提升。此外,在當下着力營銷的收官期後,明年2月重疾險市場或會出現一段時間的靜默期,在此期間進行新產品的宣傳和推廣。
應對重疾新規過渡,30餘家保險機構推“擇優理賠”方案
自11月5日,中保協、中國醫師協會發布重疾新規後,已經月餘,而距離1月31日“重疾新規”的過渡期期限也僅有40天時間,在此期間,各保險機構爲應對重疾險進行過渡,分別在產品精算、設計、理賠、宣傳等方面下功夫。
目前新款重疾產品還在開發和籌備上線的過程之中,僅有個別產品上線,如橫琴人壽在11月7日推出的“橫琴粵港澳大灣區重大疾病保險(A/B款)”在大灣區內地9個城市上市銷售,是在重疾險新規落地後首個面世的保險產品。
“產品上市需要前期的市場調研、測算報備等,需要消耗一定的時間;而且不少保險公司還在相互觀望,參考其他保險公司推出的重疾險情況,預計1月下旬新款重疾險纔會集中上市”,中國精算師協會創始會員徐昱琛向藍鯨保險分析道。
據新一站保險網副總經理鄒葦介紹,目前多家保險公司已經儲備好新產品,但還在相互觀望,等到在1月底2月初進行老產品的集中下架和新產品的上市。近期,保險公司處於舊版重疾險的收官階段,正在着力於舊產品的最後一輪推動和銷售。
在對於舊產品的營銷過程中,“擇優理賠”方案是各保險機構的主要賣點。擇優理賠,即指在2021年1月31日前,購買舊版重疾險的客戶,在2020年11月5日後產生重疾理賠時,在2007版舊定義與2020版新規定義中選擇對客戶更有利的範疇進行理賠。
據業內統計,目前已有中國人壽、平安人壽、太平洋人壽、信泰保險、友邦人壽等30餘家保險公司推出擇優理賠方案公告。
舉例來看,友邦人壽在11月13日公告表示,對於“全佑系列”保單被保險人於2020年11月9日後首次確診的重大疾病,在就該重大疾病申請理賠時,對保險合同所使用的疾病定義可基於該次理賠“取優”原則,對於不觸發“取優”選擇的情況,則按照原合同執行。
崑崙健康推出的《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擇優理賠方案,針對採用2007版重疾定義銷售的該產品選取2007版/2020版重疾定義中疾病最優定義作爲客戶賠付依據。
而目前,已有部分保險公司產生理賠案例,如恆大人壽某客戶在2019年8月投保“恆大恆家保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後在2020年11月10日確診患有心肌梗死,根據審覈結果,該被保人此次所患疾病未達到原合同2007版疾病定義規範的賠付標準,但根據2020年新版定義可評爲輕症,最後進行理賠。
12月9日,信泰保險大連分公司對一例腦中風後遺症重疾險案件進行理賠,該患者存在的情況並不符合2007版腦中風後遺症的申請條件,但是符合2020版新規中的相應定義,信泰財險按照新版定義,進行30萬正常賠付,豁免後續保費17.9萬的理賠決定。
從消費者立場而言,“擇優理賠”方案是明確利好,錦上添花,對於保險公司而言,也是提升業務規模,進行風險教育的場景。
“不少消費者對於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並不熟悉,‘擇優理賠’方案的強調有利於在‘搖擺’中的消費者進行產品選擇,明確此時購買產品的有利情況”,在這一方案的推動下,鄒葦透露,近期重疾險的銷售大約形成三成以上的增長,但針對於的消費行爲,還需要客戶針對具體產品進行比較和對比。
新舊產品“左右博弈”,業內提醒消費者按需投保
值得注意的是,業內提醒,2019年版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爲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其實已經爲“擇優理賠”提供了法律依據。
“擇優理賠”並非是保險公司給客戶的權利,而是保險公司應盡的義務,徐昱琛指出,目前沒有明確提出“擇優理賠”方案的保險公司,也需要在未來的理賠過程中,秉持這一原則,而當下保險機構正在通過“擇優理賠”方案,對這一監管要求進行“廣而告之”。
“保險公司頻頻強調擇優理賠概念,其實一直存在於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之中,當下保險公司主動表態的意義,一方面是在消費者立場,幫助消費者理解部分疾病保險理賠標準的‘靈活’情況,另一方面,也是對未來不可控的訴訟成本的規避”,明亞保險經紀市場部盧安迪向藍鯨保險補充指出。
88天的過渡期已經行至中段,保險機構在後半程動作,以及過渡期之後對新產品的銷售,也是需要關注的重點。對於當前保險機構對於“擇優理賠”廣而告之的情況,徐昱琛建議提出,需要在營銷、宣傳環節實事求是。
而針對於新產品,此前,業內曾有產品降價的預估,但目前所推出的產品有限,暫還未能看出趨勢,徐昱琛分析指出,或並不會出現大範圍的降價現象,“根據重疾新規要求,一定程度上會降低保險公司對重疾的賠償成本,但是也會導致輕症的賠付成本上升,豁免成本增加,此外,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要求,保險公司需要擇優理賠,這也相應提高了成本”。
但他同時也補充道,“個別保險公司的舊版重疾險產品價格過高,具有一定降價空間,在新版重疾險產品的推出過程中,或會進行調整。同時,針對於產品設計,各保險機構會對產品進行簡化,充分利用互聯網渠道,面向年輕一代進行產品的優化和調整;在服務環節,要與第三方進行理賠配合,主動向消費者進行擇優理賠。”
“當前擇優理賠的營銷重點,在於對新老重疾的對比,尤其是舊版重疾險的優勢,但其實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新老重疾產品存在左右手博弈的情況”,因此鄒葦也預估指出,在當下各保險公司的積極營銷後,在明年2月市場可能會出現一段時間的靜默期,將主要對新版產品進行鋪墊和優勢介紹。
“從消費者角度而言,消費者需要綜合考量新舊重疾的差異,重疾新規對於輕症的賠付情況有所調整,而對於重疾的範疇則進行了延展與拓寬,基於此,根據個人具體的保障需求進行產品的配置”,鄒葦建議道。(藍鯨保險 石雨 shiyu@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