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欠向心夫婦一聲對不起
(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國籍、香港居民向心夫婦於108年11月21日來臺旅遊,遭王立強指稱二人爲共諜,導致二人於同年11月24日下午旅遊結束離境時,在桃園機場遭到留置。
向心夫婦隨即於當日晚間於桃園機場接受調查局詢問,於翌日又遭移送調查站製作筆錄,再至臺北地檢署進行復訊。承辦本案之臺北地檢署白勝文檢察官於25日深夜復訊結束後,諭知向心夫婦「限制出境」,請二人「延長几天」留在我國配合調查,並讓向心夫婦自覓飯店候傳。
一、同理心檢視向心夫婦的遭遇,檢察官及法官原有機會即時停止「酷刑」,保障向心夫婦人權。
向心夫婦於108年11月25日遭限制出境後,白勝文檢察官在「共諜案」限制出境期限即將屆滿之前,改將二人以涉嫌「洗錢案」於110年4月8日起訴。
第一審法院受理「洗錢案」後,維持向心夫婦限制出境;其後,一審判決無罪,但惜未解除限制出境,第一審許祥珍檢察官仍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向心夫婦限制出境,直至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向心夫婦無罪確定後,向心夫婦於今年10月18日終能返回香港。向心夫婦從原本來臺4天短期旅遊變成3年又44周,超過1420天的煎熬滯留,所受之「酷刑」,不言可喻。
審視向心夫婦遭遇,檢察官及法官本可「及時」終結案件、停止限制出境,減輕限制出境對向心夫婦之折磨。惟檢察官於「共諜案」無足夠證據下輕率選擇以「洗錢案」「另案」起訴向心夫婦,又於一審判決二人無罪後,堅持提起上訴;而承審之法院,爲避免案件無法順利進行,亦選擇一再延長限制出境,導致向心夫婦的人權不可避免地受到無情犧牲。自諭盡忠職守之檢察官及法官,卻造成人權傷害之結果,實令筆者痛心!
二、縱使限制出境爲必要之惡,國家亦有責任對人民提供補償,並建立適當的究責機制。
限制出境之目的,是爲避免國家刑罰權無法訴追,然結果卻是使本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人民,於法院釐清犯嫌是否存在前,遭到人身自由限制,且要求人民必須等程序全部終結,不起訴或無罪確定始能離境,於具體個案上,仍然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施行法下公政公約「無罪推定」的原則。
況且,縱使限制出境是保障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必要之惡,但限制出境作爲人身自由限制,制度上應正視對人權造成危害之補償及歉意!我國《刑事補償法》就限制出境對人民權益造成侵害之情形不在補償範圍內,可見《刑事補償法》仍無法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遷徙、財產等基本權利之誡命。對於自詡民主法治國的我國是莫大的諷刺!
再者,限制出境犧牲人民個人權益,但當檢察官、法官不因其侵害人權的作爲遭到檢討時,又如何可期待檢察官、法官堅持「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踐?亡羊補牢,爲時未晚,儘速修訂《刑事補償法》給予受限制出境侵害之人民補償,並對枉法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究責!
三、中華民國從法制邁向法治,建構令人驕傲之典範。
向心夫婦返回香港之前,筆者除了表達歉意外,並誠摯歡迎他倆隨時再故地重遊,但不意外的是,向心夫婦告知「以後不敢再來了」,這讓筆者聞言百感交集,也爲我國司法表現欠佳揪心不已。
若我國能加速立法糾正「限制出境」立法之重大缺漏,或許不久的將來,向心夫婦願意故地重遊,也未必不是一件刑事訴訟法制史上值得珍惜的教訓及收穫!
(作者陳長文爲法學教授,文大中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