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法典編纂傳統的歷史鏡鑑

羅冠男

【析理論道】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古代法制蘊含着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法典是中華法系得以傳承發展的重要載體,法典化是中華法系最爲顯著的特徵之一。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編纂法典的傳統,並取得了極爲輝煌的立法成就。對中華法系法典編纂傳統進行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能爲當前推進法典編纂工作提供歷史鏡鑑。

統一法制、定國安邦的編纂理念

中華民族自秦漢以來就形成了“六合同風、四海一家”的大一統傳統,這一傳統不僅涉及中央集權、政治版圖、思想文化等諸方面,也包含法律制度方面的大一統。法乃國政之基,民命所繫,法典本身即昭示着法律制度上的統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成文法典《泰始律》爲例,其修訂的直接動因,就是爲了解決前代律令繁雜、缺乏統一適用標準等困境,由此實現政權範圍內的法制統一。

同時,法典編纂還寄託着國家長治久安的願景。作爲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重要依據,法典編纂被歷代統治者賦予高度政治意義。據《舊唐書》載,唐高祖下詔制定《武德律》:“朕膺期受籙,寧濟區宇,永言至治,興寐爲勞。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餘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憲則,貽範後昆。爰命羣才,修定科律。”清聖祖在《康熙會典》的御製序言中稱:“夫朝廷之規制損益,無一不關於黎庶。大中之軌立,則易而可循;畫一之法行,則簡而可守。制治保邦之道,惟成憲是稽,不綦重歟。”

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將各自分散乃至逐漸產生齟齬的法律法規重新整合成統一、協調的整體,也是當代法典編纂工作的一項重要使命。例如,民法典按照統一的編纂理念,通過“增、刪、改”等編纂方式,將原本分散於九部不同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系統整合。其中的“合同編”,不僅繼承和發展原合同法的核心內容,還吸納了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中的有效成分。在編纂其他法典的過程中,同樣宜貫徹統一法律體系的編纂理念,着力解決法律內部可能存在的矛盾、漏洞、重複等問題,保障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爲國家長治久安保駕護航。

禮法結合、重視吏治的編纂原則

在大一統編纂理念統領下,古代法典編纂演進出律典和會典兩條編纂線索,分別以禮法結合和重視吏治爲編纂原則,從兩個不同維度爲這一理念的實現提供了強有力支撐,使得法典在基層社會治理和官吏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西漢時期,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爲德,陰爲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爲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受儒家學說影響,古代立法以“立教化、正萬民”爲旨歸,注重維護家庭和社會秩序。“禮法結合”的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響着歷代法典編纂,成爲中國古代法典尤其是律典的重要編纂原則之一。作爲中國古代律典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議》“一準乎禮”,以禮律實現仁政,其律文的解釋和適用嚴格遵循禮的規準,呈現出“禮本刑用”的基本形態,即“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受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理念影響,約束官僚權力成了古代法典編纂的另一重要原則。與重在“設禁”的律典不同,明清會典作爲以行政規範爲主體內容的法典,重在規制約束官僚權力,即“立規”。如明孝宗在《御製明會典序》中言:“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領其屬,而事皆歸於職。”明清會典繼承自《周禮》《唐六典》以來“以官統事”的編纂體例,以官制爲綱目和基礎有序展開,對具體的官職、人員、職掌乃至場合禮儀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凡聖明作述之大經,朝野率由之定則,即備見於設官分職之間”。會典內容“提綱挈領、治具畢張”,貫徹官員選拔、管理、考覈、監察全過程,處處體現出對官僚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古代法典禮法結合、重視吏治的編纂原則,對當代中國法典編纂具有啓示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提出,“研究啓動環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條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編纂行政基本法典,推動政府治理現代化,應當認真挖掘我國古代治官以德的傳統和重視吏治的法典編纂原則,不僅要約束行政權力以實現依法行政,也要重視規範行政主體與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與管理過程等。

系統協調、純熟精進的編纂技術

中國古代法典的歷史演進,既體現爲知識與理念的傳承發展,也體現爲編纂技術的不斷提升。從早期簡單、雜亂的法令彙編到後期系統、協調的成文法典,中國古代法典的體例、結構、語言不斷臻於完善。在編纂律典時,採用正文與註釋相配合的方式,是古代立法技術進步的一項重要表現。《唐律疏議》開創了在律條正文之外附加子注和疏文的編纂模式。律條正文是法律規範,子注是對律條正文中概念、內容和適用範圍的解釋,疏文分爲篇目疏議和律文疏議,前者用來說明每篇篇首的源流和目的,後者則是爲了“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子註解釋律文、疏文疏通律意的內容結構,使之承載着國家解釋法律、保障法律適用流暢性的功能,使律典從此有了統一的解釋標準。

明清會典的編纂同樣是中國古代法典編纂技術高度成熟的例證。在立法語言上,明會典爲了保障會典的體系性和周延性,在會典修纂時注意條文的分立、合併和調整。如《萬曆會典》在《正德會典》基礎上將“糧儲”與“稅糧”合併爲《會計一·稅糧》,同時將《戶口二》中“撫治流民”“附載逃戶並附籍”目進行分立,在《戶口一》中專設“流民”目,與“逃戶”“附籍人戶”同爲《戶口一》中的小目。而在結構上,《乾隆會典》創新性運用典例分編的複合體例,“嗣後如間有因時損益之處,其畸零節目,止於則例內增改;即有關大體者,亦止刊補一二條,無煩全書更動,庶一勞永逸,以便遵循”,由此解決了法典的“常”與社會的“變”之間的矛盾,使得法典穩定性與靈活性兼具。《嘉慶會典》將會典中的附圖彙總爲《大清會典圖》附於典後,圖表的運用使法典語言更加精簡,內容也更具確定性。

當代法典編纂在立法語言與立法技術上已經具備了較爲豐富的知識儲備,發展出更加多樣和實用的立法模式,無需處處因循傳統,但古代法典編纂技術中的智慧與經驗依然有着不可忽視的現實意義。例如,在行政基本法典編纂中,可將那些基礎性、一般性原則及規則進行提煉和系統化整合,納入總則或基本法的部分以構成行政法的基礎;對於大部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則無需全部納入法典,可以保留在法典之外繼續發揮作用。如此既能維持法典本身的穩定性,又能確保行政法規則必要的靈活性,從而實現兩者之間的有機平衡。

(作者:羅冠男,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