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限制部分新任董事權限 遭投保中心提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

對此,投保中心表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爲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業務經營,其重要任務之一即財務報告之編制及查覈、審議,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亦明文規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此議案決議內容完全違背法令及選任董事之目的,嚴重侵害董事資訊請求權,適法性顯有疑義且不符公司治理,至於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未經解除,其違反之效果乃公司後續行使競業利益之歸入,實無從以此爲由禁止董事接觸財務業務文件。

因此,投保中心除於股東會現場就該決議內容適法性提出質疑並表示異議外,再次嚴正表達此風實不可長,而就本件違反法令部分,經投保中心9月董事會討論後決議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並已於今日具狀向商業法院提起訴訟,以明法紀,俾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對於經營權之爭,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然守法義務系參與證券市場活動之最低要求,乃不可逾越之紅線,中福公司股東會甫改選董事旋即於會中提案並決議禁止其接觸財務業務資料,阻擋董事執行職務,不僅明顯違背法令,此等惡性經營權紛爭恐亦損及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投保中心將善盡投保法所賦予之職責,以維護市場秩序及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