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經營權之爭再起 金管會注重三原則
遊戲通路龍頭智冠(5478)經營權之爭開打,爲了捍衛經權,與榮剛(5009)透過股份轉換,稀釋網銀國際對智冠持股比重。金管會指出,換股申請將經由櫃買中心審查,基於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三原則審查。
金管會認爲,發行新股程序上,智冠符合公司法規定、經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經由股東會決議。其次,換股比例上,根據重訊公佈內容,智冠也已經出具第三方會計師的專家意見,符合法規。
此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3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並、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換股申請上,可以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第11條之1,金管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包括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目前金管會已經要求櫃買中心要注意此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三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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