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爸媽1張表秒懂 產假、陪產假...錢與天數怎麼算?
▲無薪休假期間的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或產假不受影響。(圖/資料照,東森新聞)
有關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以及產假辦理方式,很多職場爸媽仍搞不懂。爲讓請假權益更好理解,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製作了一張表單,還以職場媽媽小咪舉例,進一步解釋說明。
小咪已任職2年,於104年12月已懷孕8個月,預產期在105年3月10日,她同意僱主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無薪休假至105年3月31日止,但是在懷孕期間一直都有妊娠出血安胎休養的情況;由於於104年12月31日前已向僱主申請3個月安胎休養假及3天產檢假,小咪擔心在無薪休假期間,是否仍可以向僱主申請產檢假和產假?
勞動局解釋,所謂「無薪休假」是勞僱雙方爲因應景氣因素,所爲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的協議,縱使懷孕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然而基於母性保護的意旨,若懷孕勞工提出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僱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僱者於無薪休假期間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權益。(圖/臺北市勞動局提供)
勞動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僱主,一定要依法給予受僱者應有的權益,在無薪休假期間,受僱者如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病假、陪產假或產假的申請,僱主不得拒絕。
勞動局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提出前述請假的請求時,僱主不得拒絕或視爲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僱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若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