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學校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遵照《鄭州大學章程》,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爲鄭州大學(國標代碼10459),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
學校法定住所地爲河南省鄭州市科學大道100號,現有四個校區:主校區(鄭州市科學大道100號)、南校區(鄭州市大學北路75號)、北校區(鄭州市文化路97號)和東校區(鄭州市大學北路40號)。學校合作舉辦有鄭州大學體育學院(鄭州市銀河街2號)。
第三條 凡具有鄭州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頒發鄭州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鄭州大學體育學院畢業生的畢業證、學位證證書顯示“在本校體育學院××專業學習”。
第四條 鄭州大學體育學院的錄取辦法、招生信息、資助政策等由該學院負責發佈,詳情見其相關招生文件或招生網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主管副校長、紀委書記,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審議學校招生政策,對本科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各類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作爲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和完成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按照上級部門覈定的年度招生規模,依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發展實際,結合近年分省(區、市)、分專業計劃編制與執行情況,統籌考慮生源結構、區域均衡、生源質量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分省(區、市)、分專業來源計劃。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學校將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爲預留計劃,用於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及生源質量調控。預留計劃調配使用須經學校本科招生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提檔比例。對於實行非平行志願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按照志願優先的原則錄取;對於實行平行志願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未完成的計劃將徵集志願。如徵集志願仍不能完成計劃,則將剩餘計劃撤回。
第十一條 學校承認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進檔考生的實際投檔成績(含小數部分)和專業志願安排考生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實際投檔成績(含小數部分)相同時,江蘇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安排專業,仍相同則按等級順序安排專業,等級順序爲A+A+、A+A、AA、A+B+、A+B、AB+、AB;其他省(市、區)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安排專業。
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普通批次,對於思想政治品德、體檢合格且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進檔後原則上不退檔。
考生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區、市),其錄取原則如下:
(一)內蒙古
按照“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原則錄取。
按照高考改革省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江蘇
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應分別達到:兩門選測科目爲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爲4C及以上、技術科目爲合格及以上。錄取按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
第十四條 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按照鄭州大學2020年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關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計劃、港澳臺僑生等類別錄取規則。
(一)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地方專項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二)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按照鄭州大學2020年相應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四)新疆南疆單列計劃、哈密地區定向招生,要求文化課成績不低於新疆本科一批控制分數線,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
(五)港澳臺僑生按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辦公室及學校相關招生簡章的規定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七條 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不誠信行爲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學校原則上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將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進行新生複查。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爲複查不合格,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學校按大類招生的專業,考生填報高考志願時,將招生大類視作一個專業志願填報即可。各招生大類具體分流專業見鄭州大學招生網。
第二十條 所有專業錄取不限制外語語種,但考生入學後均以英語爲第一外語安排教學,請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填報。
第二十一條 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標準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20〕456號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豫教財〔2007〕74號)文件,學校普通本科各專業學費收費標準爲:文史類專業學費4400元/生·年,理工類專業學費5000元/生·年或5700元/生·年(詳見鄭大招生網),體育類專業學費5000元/生·年,醫學類專業學費63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18000元/生·年。
按照豫計收費〔2002〕324號、豫計收費〔2003〕272號、豫計收費〔2003〕2225號文件,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分別爲400元/生·年、600元/生·年、750元/生·年、800元/生·年、1000元/生·年、1100元/生·年(詳見鄭州大學財務處網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制訂有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爲主體,勤工助學、社會捐助、學校獎助學金爲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濟資助辦法,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專業分佈在鄭州市內的四個校區,分別爲主校區、南校區、北校區、東校區。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設置在國際學院,分佈在南校區、北校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爲準;本章程若與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相牴觸,以國家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政策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鄭州大學招生辦公室。
鄭州大學網址:http://www.zzu.edu.cn
鄭州大學招生網網址:http://ao.z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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