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時間地點公佈

據鄭州市政府網站1月19日消息,爲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迴應社會關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羣衆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形勢穩定,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法律法規,鄭州市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加強2024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一)2月2日(臘月廿三)7時至23時;

(二)2月9日(除夕)7時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時;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時至23時;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時至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和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區域

在本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場所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文物保護單位;

(五)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療養院;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車站(含火車站廣場)、機場、鐵路沿線安全保護區內、高架路、過街天橋、橋樑、隧道等交通樞紐地區;

(八)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築、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

(十)公園(廣場除外)、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溼地、水源保護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範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鼓勵在小區內燃放,確需在小區內燃放,要劃定安全區域,由鄉鎮(街道辦)統籌,社區、物業等單位預備管理人員、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確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一)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中的A級、B級煙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險性大、含高敏感度藥物的煙花爆竹;

(三)燃放時主體升空的煙花爆竹,如旋轉類、雙響炮等;

(四)“三無”產品;

(五)其他禁止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規定

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和人羣密集場所投擲;

(二)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爲;

(四)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五、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縣(市)、上街區政府決定本區域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七、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市政府令第217號)同時暫停施行,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結束後立即恢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