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的助理加班費爭議
(圖/本報系資料照)
2024年參選立委的於美人被當初的助理指控欠加班費,鏡週刊報導指出,幕僚們在選舉期間至少連續上班7天50次、最高連續上班28天,月均加班80小時;於美人律師則強調,每月給付工資已包含執行競選期間一切工時,且於在選後還個別給付離職金,已能補償選舉期間辛勞,因此不同意再付加班費。
首先,雖然在臺灣很常聽到「責任制」一詞,但法律上只有被政府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工作纔可以適用,而民意代表的助理或參選人的助理並未獲得政府授權適用責任制,必須適用勞基法對勞工的保障。
而勞基法當中對勞工最基本的保障,包括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如果加班,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休假部分,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爲例假,1日爲休息日,且除少數政府公告之工作外,其餘工作不能要求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
因此,不管是連續上班28天或月均加班80小時,都已嚴重違反勞基法保障勞工避免過勞的規定,這不是用給的薪水待遇夠高就可以合法化或正當化的。
目前最低工資是月薪27470元,爲方便計算以月薪28800算,這樣子除以30天、每天8小時之後,原本的時薪是每小時120元,如果單月加班40或80小時,應該領到多少加班費呢?
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要給付1又1/3小時的薪水,第3小時起每小時要給付1又2/3小時的薪水,以單月加班40小時計算,假設分成20天每天加班2小時,則加班費共爲160*2*20=6400元,加上原本薪水則是35200元。
而倘若是單月加班80小時,假設分成20天每天加班4小時,則加班費每天前兩小時的部分共爲160*2*20=6400元,每天后兩小時的部分共爲200*2*20=8000元,加上原本薪水是43200元。
而根據於美人發出的聲明,提出勞動爭議調解之4名競選團隊成員,每月薪資爲新臺幣7萬元、4.5萬元、4.2萬元及4萬元,顯然有1到2人並未拿到應有的金額,當然會感到不滿。
正常來講,可以一位助理每天9到17點上班,另一位每天13-22點上班,然後一位週一到週五上班,另一位週三到週日上班,這樣子的話,只要聘3位助理,就能確保週一到週日從早到晚隨時都有至少1位助理上班。 任何違法壓榨助理的政治人物都不值得勞工支持,提升臺灣勞權,就從淘汰慣老闆做起。(作者爲新黨輿情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