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警消醫事人員可組特種協會 協商範圍再放寬

行政院會26日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黃婉婷攝)

屏東工廠大火造成4名勇消殞命,基層消防員高喊籌組工會捍衛工作權,行政院會26日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消防因和警察專業性質不同可分別組織協會,意即有6種人能籌組特種協會;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至8項,包括勤休方式、業務績效評覈基準等。

草案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特種人員包括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若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爲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人員,草案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

行政院人事總處綜合規畫處長周威廷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解釋,上述五類特種族羣,跟一般公務人員工作性質、勤休方式不太一樣,草案特別規定能共組特種協會,而警察和消防雖然都適用警察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和工作性質不同,銓敘部同意可以分別組織特種協會;意即有6種人能籌組特種協會。

草案同時調降現行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降爲400人,增訂的特種協會爲4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則是2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員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不過,基層質疑一般人民團體含工會組織,僅需30人即可籌組,特種協會400人門檻明顯過高;周威廷解釋,當前適用特種人事法律的5類族羣各別都有3800人以上,且消防人員更多,爲兼顧代表性和適度降低門檻的合宜性,因此比照部會層級訂下400人的門檻,「應該算是相當妥適」。

此外,就外界關注的協商權益這塊,草案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相較過去僅有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方式及起迄時間,修法後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覈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

周威廷說,無論修法與否,勤休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但草案中也特別規定,屬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協商事項,以及「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者不得協商,假使沒有妨礙甚至是促進,當然可列爲協商事項。

他強調,現行條文是將警消相關事項全部排除在協商事項外,修法後只是立下但書,因此站在政府角度,此次修法是很大程度的放寬,而相關協商決議對雙方都有絕對拘束力,並非無限期開會,若協商不成立後續還能循調解、爭議裁決管道處理,相信此次修法能達到權益維護的目標。

周威廷說,日後的具體協商事項,可能會涉及個案認定問題,銓敘部會徵詢業管主管機關和各界意見再做出綜合判斷,只要確定該協商項目符合條文規範,就可以展開協商。

至於基層堅持組工會一事,周威廷說,組工會是不同層面的問題,當前政府對於整體公務員能否籌組工會這塊,尚缺乏滿大的社會討論和共識基礎,其中基層最在意的罷工權利形式,以及協商範圍適用狀況,目前各國規定都不同,當前主管協會法和工會法的主管機關爲銓敘部和勞動部,尚須由機關這邊與社會建立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