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制度沉睡的原因:不願或者不敢把自衛權還給個人
《第二十條》和《我不是藥神》一樣,都是以真實發生的案例爲原型創作的法治題材電影,都取得了很好的法治宣傳效果。如果用一句話來點評,我認爲,《我不是藥神》宣示了個人有自救的權利,而《第二十條》則宣示了個人有自衛的權利。今天,我談談正當防衛制度沉睡的關鍵原因:可能是部分基層執法司法人員不願或者不敢把自衛權還給個人。
1997年刑法修訂對第二十條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特殊防衛制度,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以鼓勵公民對違法犯罪行爲實施自衛。
然而,基層執法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普遍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導致刑法第二十條基本上成了沉睡條款,直至於歡辱母案、崑山反殺案、福建趙宇案、淶源反殺案、杭州盛春平案等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最高司法機關介入指導,纔開始激活正當防衛制度。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併發布七個涉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正式激活正當防衛制度,但實踐效果仍然有限。
電影《第二十條》片後的字幕交待:“在最高檢的指導下,檢察院認爲王永強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爲,符合《中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最終對王永強作出不起訴決定”。假如沒有最高檢的指導,基層檢察院還敢認定王永強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嗎?大家看了電影,應當心中有數。
正當防衛條款早已存在,爲什麼一直沉睡?部分基層執法司法人員爲什麼不敢大膽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對此衆說紛紜。
一是陝西省檢察院譚鵬專委接受記者訪談時提出:在案件發生死傷的情況下,成因、證據複雜,“人死爲大”“死了人就佔理”的觀念和輿論環境常常會對辦案人員產生影響和壓力,同時刑法規定較爲原則、抽象,在《指導意見》頒佈實施之前,法學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正當防衛認定中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與互毆等情形的判定存在許多爭論,加之一些案件的情況錯綜複雜,證據取證受限等,導致對正當防衛的精準把握難度較大。
二是蘇州市檢察院王勇副檢察長接受記者訪談時提出:很多辦案人員習慣站在事後的角度、局外人的角色冷靜觀察,這樣就很難捕捉到當事人潛藏於內心的行爲動機、主觀目的等。更重要的是,這樣會喪失洞察案件中人情的最佳視角。有的辦案人,對出現傷害結果的案件,只關注審查暴力升級時的這個“時間點”,就容易得出一個互毆或者傷害的結論。
三是郝亞超律師在其微信公衆號文章中分析:其一,長久以來,我們的社會不主張“以暴制暴”,社會秩序和穩定壓倒一切。否則,城管怎麼管?其二,有傷亡的一方往往會鬧事、上訪,誰鬧誰有理,司法機關“息事寧人”。其三,全社會的法治精神不足。在上述因素的影響下,民衆“見義勇爲”的積極性越來越低。
這個問題有點敏感,誰都不想說得太多太透。張慶方律師在其微博中也只是點到爲止:“當前普遍困擾國民的不是私人的暴力侵害,而是公權力的肆意妄爲。”
是的,問題的本質或者關鍵可能是:如果公民對於私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衛,那麼對於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是否也可以防衛?基層執法司法人員處於一線,面臨更多考驗、更大風險,害怕其正當的執法司法行爲遭受阻撓、報復,爲了社會秩序和自身安全,部分人不願或者不敢把自衛權交還給公民個人。
我認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要求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就不能違反程序、濫用權力。如果公職人員違反程序、濫用權力,擅自對他人實施不法侵害,對方照樣可以自衛。這在法理上沒有任何問題。當然,如果對正當的執法司法行爲實施阻撓、報復,則有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相應的罪名予以嚴厲懲治,一線執法司法人員完全不用擔心。
這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監製的電影《第二十條》,再次向社會釋放國家支持正當防衛、鼓勵見義勇爲的強烈信號。
因此,請基層執法司法人員放下包袱,放心大膽地把自衛權還給公民個人。要始終堅信,允許、鼓勵公民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爲實施防衛,不僅有利於法治國家、和諧社會建設,也有利於每一個人,包括基層執法司法人員的安全、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