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生反英語畢業門檻告學校 今敗訴確定
政大法律系學生賴怡伶,反對校方將英語畢業門檻制度外包,拒繳英檢合格證明,在校方不發畢業證書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賴女敗訴,她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被駁回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政大法律系學生賴怡伶,反對校方將英語畢業門檻制度外包,拒繳英檢合格證明,在校方不發畢業證書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政大準她畢業併發給畢業證書。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爲原審,認定政大依自訂的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辦理賴女成績登錄,覈定不符合畢業條件,校方不發給畢業證書有理由,判賴女敗訴,她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被駁回,全案確定。
賴怡伶原爲政大法律系延畢生,曾參加多益考試,成績855分符合學校畢業標準,但她未辦理成績登錄,也未經學系主任覈定。她不滿政大將英語畢業門檻制度外包,前年年放棄取得畢業證書考律師和司法人員機會,決定休學以行政訴訟來挑戰爭議已久的政大英語畢業門檻制度。
賴提告表示,前年7月4日,請求政大發給畢業證書,卻被校方以不符自訂的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爲由,拒絕核發畢業證書不當,向政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後,申評會以她主張該辦法違法違憲部分,不屬申評會權限,決定不予評議,還建議她要依規定程序登錄成績,以取得畢業證書,相關規定不當。
北高行審理後認爲,依大法官釋字626號、380號等解釋,大學自治是憲法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教學、研究與學習事項享有自治權;自治事項包含課程設計、考試規則及畢業門檻等;且大學課程的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及學術責任原理處理。大學對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有自治權,自可用自治規章在合理、必要範圍內,自訂安排課程及畢業條件。
政大爲確保學生在畢業時有一定外語能力水準,訂定「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規定學生至少需在英語或其他外語擇一符合標準,並經學系、學程主任覈定纔可畢業,沒通過的學生,在辦理成績登錄及系所覈定後,可修校方開設的外語進修課程,成績及格就視同通過畢業標準,學校藉此方式提升學生競爭力,未逾越自治範圍,也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賴怡伶未依政大自訂辦法辦理成績登錄,不符畢業標準,校方不頒發畢業證書並沒有不當,北高行去年6 月判她敗訴。賴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被判決駁回,全案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