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查清,他不用再背黑鍋了

檢察官調查發現,具有相同身份信息的兩個“劉某某”在同一時段不同監獄留下了服刑記錄——

真相查清,他不用再背黑鍋了

“身份信息更正後,我心情輕鬆多了,現在我找了一份不錯的工作,生活還算可以。”近日,山西省襄汾縣檢察院檢察官在跟蹤回訪一起申請監督案時,監督申請人劉某某說。

來自異地的監督申請

“有人冒用我的身份信息進行犯罪,使我的名譽受到了侵害,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2024年5月10日,來自山西省夏縣的監督申請人劉某某向襄汾縣檢察院提交了一份檢察監督申請書。

據劉某某陳述,2024年3月,他在購置房產時發現,自己的個人徵信中莫名多出了強迫賣淫罪的罪名。在公安機關查詢後得知,“自己”曾在2008年因犯強迫賣淫罪被襄汾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不明所以的“被犯罪”,讓劉某某突然想到幾年前的一次飯局上,鄰村的衛某某在向朋友介紹自己時說的一句話:“這是真劉某某,我是假劉某某。”當時的劉某某如墮雲霧、不明所以,如今看來,衛某某的話另有深意。

“我申請對當年的刑事案件進行監督,更正案件中涉及的我的身份信息,並將我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前科從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系統中清除。”劉某某遞交申請書時,還一併提供了疑似冒用其身份信息人員的相關線索。“我大概知道冒充我的人是誰,但我不能確定,還得你們去調查覈實,爲我討個說法。”

“每一個案件都承載着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係着民生、牽動着民心,要真正把當事人的事放在心上,務必查明真相,還當事人以清白身份。”襄汾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權建威聽取接訪彙報後,當即提出要求。

輾轉多地追查真相

爲了從源頭上查明案件事實真相,2024年5月13日,襄汾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從法院調取了“劉某某”強迫賣淫罪的刑事偵查卷和審判卷,以及檢察機關辦理批准逮捕及審查起訴等相關案卷,經審查發現,案卷裡的“劉某某”與監督申請人劉某某的姓名、身份證號、戶籍證明信息等個人身份信息從表面上看完全一致。

後經初步調查,犯強迫賣淫罪的“劉某某”於2008年入獄,2013年在潞城監獄服刑期滿出獄。而監督申請人劉某某在2009年至2016年,因另案不同罪名在陽泉第二監獄服刑。具有相同身份信息的兩個“劉某某”在同一時段不同監獄服刑,證明兩個“劉某某”中必有一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

循着已查明的案件信息和監督申請人劉某某提供的線索,2024年6月,辦案檢察官輾轉運城、長治、陽泉等地,對兩個身份信息一致的“劉某某”啓動調查程序。

爲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辦案檢察官又調取了劉某某、疑似冒用者衛某某的戶籍信息,曾分別在潞城監獄和陽泉第二監獄服刑的“劉某某”的指掌紋和照片等相關檔案信息,以及在山西省公安廳指掌紋系統中衛某某的指紋捺印等,進行甄別、比對。隨後,襄汾縣檢察院請山西省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在潞城監獄服刑的“劉某某”留存的指紋捺印和山西省公安廳指掌紋系統中衛某某的指掌紋信息進行了鑑定,證明二者的指紋捺印出自同一人。同時,通過初步比對潞城監獄提供的“劉某某”的照片和衛某某的戶籍信息登記照片,該院進一步判定,在潞城監獄服刑的“劉某某”與衛某某爲同一人。

發出檢察建議推動糾錯補漏

2024年9月,針對“劉某某”強迫賣淫案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襄汾縣檢察院向襄汾縣公安局及縣法院分別制發了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案涉“劉某某”的身份信息予以糾正,將監督申請人劉某某因該起強迫賣淫案存在的犯罪前科劣跡在相關平臺上予以徹底刪除。

公安機關收到檢察建議書後,於2024年10月啓動調查覈實、身份信息糾正程序。經查,衛某某對其冒用劉某某身份信息的事實供認不諱。10月17日,襄汾縣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將案涉刑事判決書中“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均更正爲“衛某某”的相關信息。目前,在襄汾縣檢察院的督促下,公安機關已啓動將劉某某強迫賣淫罪的犯罪信息從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系統中予以覈銷的程序。

歷經5個多月,辦案檢察官輾轉千里調查取證,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以圓滿結果還了當事人一個公道。

“檢察機關辦的是案件,守的是民心。對案件當事人而言,公平正義的實現,不僅要在實體上得以確保,而且要在程序上實現得更好更快,更要在效果上讓他們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監督案件的辦理,很好地貫徹落實了‘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這一新時代新徵程檢察履職辦案的基本價值追求。”臨汾市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董新宇說。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