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權益僱主不得拒絕 否則最高罰30萬元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符合相關條件時,僱主應給予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復職、產檢假、陪產檢假、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彈性工時等權益,且僱主不得拒絕。(報系資料照)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符合相關條件時,僱主應給予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停復職、產檢假、陪產檢假、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彈性工時等權益,且僱主不得拒絕,據統計,近5年共受理553件申訴、成立138件、開罰883萬餘元,其中2021年就開罰250萬元、爲近5年來新高。
據2021年統計,最多民衆申訴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平等措施爲「生理假」、其次爲「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復職」等,申訴案件分別有30件、25件及24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近年來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增如「陪產檢假」等假別,僱主可能未注意,此外最常見爲「生理假」可能是僱主要求相關證明涉嫌刁難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假別僱主皆不得拒絕,只要僱主稍有不慎就可能容易觸法,加上近年勞動意識擡頭,申訴也增加所致。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僱主僱主於知悉職場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否則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光2021年就開罰64件、64萬8000元,黃維琛說,此條重點在於「立即」及「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僱主可能知悉後事隔多日才處理,也有可能未有有效的措施,勞動部也訂定「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供僱主參考,提醒僱主可依範本處理相關情事。